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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风遭罚!利用无屋第三人登记为房地所有权人,闪税重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时间:2014-11-03
新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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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缴纳奢侈税而利用无屋之第三人登记为房地所有权人,小心得不偿失。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为健全房屋市场,同时照顾民众自住
及换屋需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俗称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及第2款定明合理、常态及
非自愿性移转房地之情形,排除课税;惟若经查获,为符合该规定而利用无屋之他人名义
登记为房地所有权人,依同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除补税外,尚须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
罚锾。
国税局举例说明,辖区某纳税义务人甲君,将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之房地赠与没有房屋的
第三人后再行出售,经该局查获甲君系居于实质所有权人地位,主导处分这栋房地的产权
及享有出售利益,除补征税捐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甲君虽主张他是因非自
愿性因素出售系争房地,不是为了赚钱炒房,况且他已补缴了奢侈税,却还要缴高额罚锾
,有违比例原则。
但是国税局发现甲君的情形并未符合排除课税之规定,而是甲君为规避逃漏奢侈税,利用
第三人名义出售,所以应受责难程度较一般非利用他人名义出售者为高,自应论处较高额
之漏税罚,因此驳回其复查。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倘有上述未诚实申报缴纳奢侈税
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均可依税捐
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加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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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唯一不会被罚就是乖乖等2年
其他各种逃漏法会慢慢被破解
一抓到会朔及既往补缴+加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