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大生租屋烧炭 “ 没卖没损失 ”屋主求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14-11-09 21:00:59
※ 引述《myeggisbig (鸡先生)》之铭言:
: 内文:
: 男大生租屋烧炭 “ 没卖没损失 ”屋主求偿败诉
: 东森新闻 – 2014年11月8日 下午2:59
: 就读台湾大学的林姓男大生在学校附近租房子,因为跟家人闹不合就在租屋处烧炭轻生,
: 房东认为这间房子变成凶宅,向死者家属求偿,原本二审法官认为,房子变凶宅,房价因
: 此下跌,屋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判死者家属要赔给房东186万元。不过死者家属上诉,法
: 官改判房东败诉!理由是,房子没有出售就没有房价损失。
: 这栋公寓的二楼阳台挂了几件衣物,看起来有人居住,不过邻居说这层公寓在之前已经空
: 了好一段时间。之所以空了这么久,因为曾经有住户在屋子里想不开。男学生考上台大,
: 家人在这里租房子给他住他却在房子里烧炭轻生让房子变成凶宅。
: 这间虽然是老房子了,不过位在捷运站附近房价很高,根据实价登陆附近同型的老公寓最
: 近一笔成交价每坪超过50万,但房子变成凶宅,房东认为影响到房价因此告上法院向死者
: 家属求偿,一审法官认为房子还没有卖也没有毁损判房东败诉,二审却逆转,法官根据鉴
: 价结果,认为房价下跌1成5,房东的权利受到损害,判死者家属要赔偿186万,不过家属
: 不服继续上诉,这下判决再度出现变化,法官认为房子还没有卖就没有房价损失,再加上
: 屋况没有损坏,判房东败诉全案还可以上诉。
: 连结:
: http://ppt.cc/Nr5w
: 其他:
: 珍惜生命条款不知道有没有用 没卖没损失嘛~
本件判决字号为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9号判决
判决内容太长 小弟就不贴出来了
请各位板友自上网查看
看完判决全文 简单分析一下判决理由 请各位不吝指教
一、因凶宅造成房屋贬值损失,核属系争房屋在不动产交易市场
上,交易人心理因素受影响所可能产生之交易价格降低、减
少,系属“纯经济损失”
二、“纯经济损失”非属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保护客体,屋主
  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87条请求林姓男大生(尚未成
  年)之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未合
三、林姓男大生因其自杀死亡造成房屋价值跌落,具有相当因果关
  系,屋主主张林姓男大生成立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之侵权行
  为,于法有据
四、林姓男大生的法定代理人对林姓男大生之监督并未松懈,因此
  ,虽然林姓男大生应负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侵权行为责任,
但其法定代理人并未疏懈对林姓男大生之监督,依民法第187条
  第2项规定,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其他比较不重要的部分  小弟在此就不赘述了
不过 小弟看完判决全文
完全没有看到“没卖没损失”这类的字眼或说法
只能说现在记者的水准 真是不意外啊
作者: epenpal (.....)   2014-11-09 21:22:00
作者: hitsay (国小生)   2014-11-09 22:14:00
原来又是妓者搞鬼。我错怪法官了。对不起
作者: typewang (正宗打字王)   2014-11-10 00:29:00
所以要强调与家人闹不和 所以对男大生管教失责??
作者: cloud520 (Hello)   2014-11-10 10:27:00
法官觉得家长并未疏懈管教,所以不需负赔偿责任
作者: leochang (leo)   2014-11-10 10:32:00
所以出租套房要找家长签保证人...如果自杀负赔偿责任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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