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去年间有了二宝
原本的小三房已不敷使用故出售
并接着在某私立科大旁买了户预售社区型连栋小透天
交屋后户籍迁入也办理了自用住宅
但从搬入后开始
同社区出租给学生的栋别夜夜笙歌
附近的道路也充斥着横冲直撞的骑机车学生
老婆觉得这样的环境对小孩实在不友善
住了一个多月后当机立断决定换环境
便以当初预售价加上外管代书费等价位出售
由于价格漂亮故也很快找到了买家
想问的是小弟与配偶名下只有此间房产
但由于持有期间未满半年
此时出售是否会有奓侈税问题
实在是很头痛阿
作者:
darthv (闲谈莫论国事)
2014-09-13 01:06:00理论上没有你何不去国税局问?
作者:
frgh (深山人)
2014-09-13 01:24:00看起来是没有
作者: wei5566 2014-09-13 04:11:00
不会有
作者: cffap 2014-09-13 06:35:00
每间短期买卖都会严查唷!!! 缴奢侈税不是依照法条,是依他们自由心证~不必烦恼那么多,顺其自然,该缴就缴吧^^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爱飞翔) 2014-09-13 08:28:00
不会,学生屁孩国税局知道,像某楼就是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12:29:00
楼上不要乱讲什么用自由心证课税,根本是胡言乱语,国税局课税当然是依法办理,现在什么时代了,税捐稽征机关最好可以随便课税?这个个案如果真是原波按字面上陈述无误的话,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要件,属自住房地的排除,出售时无庸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短期交易名下只有一屋却被课税是因为登记名义人无资力,而被查到资金来源另有其人,也就是人头案,什么自由心证勒?乱扯一通
作者:
flylee (牛转乾坤)
2014-09-13 13:42:00从宽,你没问题从严,你只住了一个月,又赚了大钱自住时间极短,立即交易赚钱,算很单纯的纯自住吗 ?如果国税局从严认定你是利用短期自住刻意规避奢侈税,或被人检举,那就世事难料了
作者:
bjoe (人生多变)
2014-09-13 14:13:00看运气....自于心证是不是乱扯遇到就知道啦....之前跟会计师聊天就在抱怨现在税务人员常常用心证,搞得他们很烦~~~~而且常常追税都用他们认知的"常理"判断~~反正是业主要负责"举证"说明奉劝要合法节税的人除了法条外能证明的文件一定要准备好
作者:
v71317 (开心)
2014-09-13 15:11:00法条就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会课奢侈税,跟自由心证没关系!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16:24:00
又在乱扯什么屋主要负举证责任?如果形式要件就符合5条1款,税局真的要课税不是屋主要举证自住,而是税局要举证屋主是非自住,很多个案被补税裁罚都是有凭有据,要不是出售资金被查到有回流到实际出资者,不然就是一年内多次重复性短期交易,然后屋内根本没用电纪录,纳税人不是傻子,不服都会提行政救济程序,税局没证据证明是非自住,最好行政法院那打的赢,版上发言最好是真的懂的再来,不要似是而非,误导他人。
作者:
bjoe (人生多变)
2014-09-13 16:59:00误导人~~~呵呵~~~误导啥?老实说啦翻法条谁不会~~~~实务上呢?看多了拿法条出来当天条结果被玩死~~~~法条是"人"解释的~~而这人呢不是你跟我懂吗再说行政救济程序要多久??我跟你说看多了打了几年还是输浪费一堆时间金钱结果换来一堆气而已....说我们"误导人"至少不会出事~~~如果他真的出事要缴税打官司你要负责吗?谨慎点吧~~就像之前本版版友说的打电话去问税务承办然后最好录音~~~~这还有点效果.....其他的靠网友帮你挂保证是没用的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17:59:00
我敢担保我说的不会有错,因为我不是打嘴砲也不是只会键盘翻法条的人,我是实务第一线在作这件事的人,你呢?你只是依自己的偏见在对这里国税局制造不友善的言论而已,如果有你讲的只凭税务人员自己的认定的常理不用靠查核到的实证就能补税裁罚的,请你直接讲明是那个分局稽征所,如果没有,请不要误导别人,国税局不是这么好干的。我有讲明,如果事实是原波讲的这么单纯,那绝对符合自住房地的排除,除非原波是人头或一年内重复短期交易的情况,且国税局已查明资金流程等相关事证,否则要怎么课?人家型式要件全部符合排除,最好国税局可以只凭承办人的已见不用事证就可以课税。1这里充斥了对税捐稽征机关的偏见,实际上很多个案上来波文取暖根本没有说实话,只会讲被国税局乱课税,事实上都有事证才会补税裁罚,网络上就是这样,反正讲什么都可以,爽就好。
作者:
bjoe (人生多变)
2014-09-13 18:39:00是喔那你可以留下你是哪分局哪个稽查员到时候如果有问题请你帮原po挂个保证䁖~~~~要挂保证不是这样最保险~~~呵呵y就像你说的网络想写啥爽就好~~~真的要负责不是这样最负责吗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19:31:00
ok, 请原波私讯来,我绝对告诉他,我还可以请他用书面来问,我也要可以用书面函复他,你呢?只会在这用嘲讽的语气批评税捐机关,自以为很懂是不是?我们来看看是谁嘴砲,敢不敢。你讲啊,有那个分局所是承办人用自己的常理,自己的心证不用证据就能补税裁罚的,你以为一个人的章就可以算数了吗?上面一堆章要盖,不用事证?我很好奇那里可以这么好干!
作者:
bjoe (人生多变)
2014-09-13 20:16:00你要保证我当然是没啥话说~~不过"嘲讽语气"你会不会想太多重点是啥我看你从头到尾没搞清楚1.跑上来网络问有其风险谁要担(今天是你第一线承办跳出来担保,不然谁负责)2.就像你说的谁知道问的有没有隐瞒啥,负责任的说法当然是最安全(其实我也很"佩服"你敢亮"公职身分保证"~~真要设局准备我想你会被烦死)~~~~3.一般民众对于公家机关有误解是不是要跟一般民众"好好说明"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20:47:00
我没有搞不清楚问题,我今天会回应这么多不是说多方确认有什么不对,只是觉得有人说稽征机关可以凭承办人自己的心证课税,好像税局都在乱课税一样,这点我深深不以为意。至于要烦就来烦,反正每天都已经够烦了,没差了。
作者:
bjoe (人生多变)
2014-09-13 20:48:00来化解~~~用呛的你觉得有帮助吗?没那么闲~~只是提醒你别那么冲动~~一个团体什么人都有是的我的意思就是多方查证~~~不过我想我也要跟你道歉用印像来以偏概全这点确实是我的错误~~~就这方面来说我也该道歉
作者:
gowith (来一杯)
2014-09-13 21:28:00h大,辛苦你了
作者: cffap 2014-09-13 21:37:00
看你是要扩大解释"自由心证"还是目的性限缩解释"自由心证"最后遭殃的都是可怜的小老百姓,高层们永远不会有事啊
作者:
HSTim (科科)
2014-09-14 00:14:00辛苦两位大大了 不过其实你们两位讲的并没有冲突国税局如果真的想查你 就像H大讲的 查你资金流向用电状况这是“如果他想查你”...而B大的自由心证意思应该是..让国税局“想查你”这部分 就是看承办的想法了...所以如果做得很漂亮 或是本来就自住 符合法规也没啥好怕的不过国税局真要查的管道很多 投资件光资金流向就解释不完XD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9-14 00:20:00如果符合法规就没什么好怕的就不会被课到90亿了我也可以很简单的问 凭什么证明楼主说的是真的而楼主要拿出什么证据证明理由正当 非仅是片面之词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4 00:50:00
上面语气不太好,对所有版友抱歉了,网络回文真的很累,这是我最后一次回应,我只想再次告诉大家一个观念,如果一个案子形式上完全符合法规上的排除要件无庸课税,但税局却要推翻此形式要件补税裁罚,此时是税局要负举证责任,并查对各种事证来证明该案有用不正当方法规避课税,倘若税局查无事证,纵使再怎么怀疑,也没办法课税,纳税义务人不用举证自己合法,而是稽征稽关来举证纳税义务人违法,很多个案为什么要纳税人举证说明?那是因为税局已经查到积极事证证明纳税人违法,此时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纳税人就必须举证税局提出的事证是错的,但前题都是税局已先查到事证的情况下,不可能光凭怀疑可能是非自住就硬要人家说明是自住,希望大家能理解我想表达的,实务上就是如此,我不会乱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