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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受罚!个人出售房屋利得,应以实价申报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时间:2014-09-07分享到:
个人出售房屋利得,应以实价申报,以免受罚【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南区国税局
表示,个人出售房屋其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以交
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
余额为所得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20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台中A屋之财产
交易所得95万余元,经该局查得甲君买进及卖出房地之实际价格,乃据以核定甲君财产交
易所得800余万元,除补征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0.5倍罚锾140万余元。甲君不服,主张
已依当年度财政部核定之标准,即房屋评定现值之13%,申报财产交易所得95万余元,国
税局不应对其课税裁罚为由,提起行政救济,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而告确定在案。
财政部诉愿决定略以,综合所得税之课征系以收付实现为原则,并采自行申报制,重在诚
实报缴,纳税义务人取有所得即应自行申报,并尽查对之责,俾符合税法之强行规定。本
件既经国税局查得甲君买受及卖出系争房地之实际交易价额,国税局以查得实价核定甲君
财产交易所得,自属有据。又甲君未就其自身所能掌握之系争所得予以申报,致生漏报之
情事,核其所为,系怠于善尽注意义务,自应论罚。
该局吁请民众出售房屋如获有利得,应确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缴税,以前年度如有是
类所得未申报者,在稽征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检举前,应尽速向户籍所在地之稽征机关自
动补报补缴税款,以免受罚。
3.心得或感想:
实价申报?有请专业人士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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