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3年间不断地在桃园看房子时,有遇到过这样的事,之后又传出淡水的某件事,
突然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桃园境内有一条铁路,以前主要是用来载货用的,后来废线,火车也不再行驶了,之
后房地产炒到了桃园,短短几年内桃园高楼大厦一栋又一栋像竹子发笋般地快速生成,这
条铁路沿线附近当然也盖了不少建案,而当时有“风声”说县政府有意将这条鐡路线转型
成捷运线,其周遭的新建案都以这样的理由来当售屋的噱头,用以吸引购屋意愿。
但后来转型成捷运这样的事似乎被推翻了,原因就是铁路和捷运是不同单位、不同产
业,不能互通只能独立,那么当初为了“住家附近就有捷运站点”而买下房子的人,岂不
是亏大了,就如同当初淡水以会有影城进驻的理由盖了新建案,并且买卖方也因为这个理
由买卖了那里附近的房子,后来又好像是因谈不拢的关系,不会有影城了,一样的买方也
亏大了....
最近我突然想到,当初就是因为有某个吸引点的原因而买下了这些房子的那些买主,
之后梦碎,是不是可以就这样的原因,向建商要求合理的补偿金啊?或者可以因为“世事
难料”之归因,并不需负任何补偿义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