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建商今后不得收取接通水电、瓦斯配管费用

楼主: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4-08-07 21:12:37
1.来源连结: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527
2.内容:
内政部 令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3年8月5日
发文字号:内授中办地字第1036651638号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第十三点(验收)规定有关“接通自来水
、电力”及“达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状态”之管线费用,补充规定如下:
一、卖方(不动产开发业)通知买方验收时,自来水、电力均应达接通状态,卖方不得向
买方另收自来水、电力之内、外管线费用。但预售屋买卖契约订约日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
日内授中办地字第一0三六00二二五一号函示(未含当日)前有约定费用支付者,从其
约定;未有约定者,卖方不得向买方收取该项费用。上开日期以后(含当日)悉依本补充
规定办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区之预售屋买卖,除契约另有约定,并于相关销售文件上特别标示不予
配设天然瓦斯配管外,卖方均应于房地出售范围内,达成瓦斯配管(内线管设施)之可接
通状态,不得向买方另收内线瓦斯管线费。但预售屋买卖契约订约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内授中办地字第一0三六0三一五五三号函示(未含当日)前有约定费用支付者,
从其约定;未有约定者,卖方不得向买方收取该内线管费用。上开日期以后(含当日)悉
依本补充规定办理。至衔接公用事业外线管(房地出售范围外)之瓦斯管线费,因非属预
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第十三点规定范畴,宜由买卖双方本契约自
由原则议定之。
部  长 陈威仁
3.心得或感想:
谁收就捅谁。
作者: ayu224 (kenny)   2014-08-07 22:50:00
如果5/2之后签的约,可是约里面有约定要付这笔费用,这样是要付还是可以要求修改合约?
作者: jackalch (Chairman)   2014-08-07 23:26:00
整篇都是废话 还是要缴就对了 5/2后的加在房价里
作者: richman (李奇)   2014-08-08 00:27:00
最后还是双方议定,所以合约里有写这条,还是得付
楼主: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4-08-08 00:39:00
5/2以后不能收
作者: N7000 (我爱三星)   2014-08-08 02:42:00
因法令修改,可要求变更契约内容。
作者: matsui55 (尽其在我)   2014-08-09 20:23:00
函示就应溯及被函示法令生效日,内政部自己函示完又订个违反行政法的切点根本乱来(图利建商)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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