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527
2.内容:
内政部 令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3年8月5日
发文字号:内授中办地字第1036651638号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第十三点(验收)规定有关“接通自来水
、电力”及“达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状态”之管线费用,补充规定如下:
一、卖方(不动产开发业)通知买方验收时,自来水、电力均应达接通状态,卖方不得向
买方另收自来水、电力之内、外管线费用。但预售屋买卖契约订约日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
日内授中办地字第一0三六00二二五一号函示(未含当日)前有约定费用支付者,从其
约定;未有约定者,卖方不得向买方收取该项费用。上开日期以后(含当日)悉依本补充
规定办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区之预售屋买卖,除契约另有约定,并于相关销售文件上特别标示不予
配设天然瓦斯配管外,卖方均应于房地出售范围内,达成瓦斯配管(内线管设施)之可接
通状态,不得向买方另收内线瓦斯管线费。但预售屋买卖契约订约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内授中办地字第一0三六0三一五五三号函示(未含当日)前有约定费用支付者,
从其约定;未有约定者,卖方不得向买方收取该内线管费用。上开日期以后(含当日)悉
依本补充规定办理。至衔接公用事业外线管(房地出售范围外)之瓦斯管线费,因非属预
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第十三点规定范畴,宜由买卖双方本契约自
由原则议定之。
部 长 陈威仁
3.心得或感想:
谁收就捅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