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N7000:a大的个人意见我很尊重阿,我只是就"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07/22 00:20
: → N7000: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服务费的部分应该优先适用其规定来看。 07/22 00:21
: → awanderer:敢问该条例有何特别规定之处? 07/22 00:24
: 推 N7000:除第19条之外,就是应回归双方签订之斡旋契约(委买/委卖)来 07/22 00:29
: → N7000:确认因可归责于一方导致契约不成立时之权利义务关系。 07/22 00:30
: 推 N7000:至于仲介在民法上的契约性质,居间说(如a大主张)近来确实在 07/22 01:03
: → N7000:实务上被采用的比较多,但"委任说"和"混和说"也各有人主张, 07/22 01:05
: → N7000:可看 最高法院99年台上第1858号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077号 07/22 01:06
让我们来看看N7000大所说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及实务见解
一、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19条
经纪业或经纪人员不得收取差价或其他报酬,其经营仲介业务者,并应依
实际成交价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报酬标准计收。
违反前项规定者,其已收取之差价或其他报酬,应于加计利息后加倍返还
支付人。
恕小弟眼拙,我还真的看不出来这条到底是什么民法的特别规定
最多就是针对服务报酬的部分如何计算,须按实际成交价金来认定
本案已斡旋成立,因买卖契约业已成立,实际成交价金洵勘认定,计算上并无困难
不知道N7000大所说此条为民法的特别规定,特别在哪?
二、两则最高法院判决
(一)99台上1858判决
此判决之案例事实是委托设计监造及工程案,与现在讨论的仲介契约风马牛不相
干,不知N7000大举这个字号是想告诉大家什么呢?
(二)96台上2077判决
此案的案例事实是有一个人委托仲介,除了请仲介帮忙向卖方出价之外,还另外
委托仲介帮忙找人来鉴定房子是否为辐射屋,所以法院就这两部分的行为:向卖方
出价部分认定为居间契约,委托鉴定辐射屋部分认定为委任契约,而买方在一次
委托出价行为里面,同时载明这两件事,所以认定这个委托出价行为属于居间及
委任的混合契约。
N7000大,请问他有说居间就是混合型契约吗?原PO只说斡旋成立,有说有另外委
任仲介什么事吗?这号判决是因为有两件事情在同一个契约里,才会说是混合契约
但原PO所述案例并没有这样的情形,所以请不要随意将两者混为一谈!
最后,这个判决里面,最高法院的意见通篇没提到契约性质的认定,所有有关契
约性质的认定,都是高院或地院的法律见解,请不要把最高法院没表示的见解,
随意冠上最高法院的裁判字号,说这个法律见解是最高法院于此判决认定的,这
样会造成社会大众的误会,举例请举适切的例子,这样才是负责任的好网友/仲介
三、有问题欢迎大家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