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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5200172-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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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非
自住房屋最低税率,由现行房屋现值1.2%调高0.3个百分点,成为1.5%。
现行房屋税条例规定,房屋税依房屋现值课征,“住家用”、“非住家用”适用不同税率
区间。“住家用”房屋又区分为自住、非自住。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1.2%,非自住住家
用房屋税率下限1.2%,最高不得超过2%。
房屋税属地方税,地方政府通常未区分自住或非自住房屋,一律以最低税率1.2%开征。
财政部官员表示,这是造成囤房原因之一。调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让空屋、囤屋有
机会释出。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住家用房屋当中,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维持现行税率
1.2%;其他供住家用者(非自住),房屋税下限由1.2%提高到1.5%,上限由2%提高到
3.6%。各地方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户数订定差别税率。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扩大营业用房屋课税标的规定,非住家用房屋供营业、私人医院、诊
所或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者,房屋税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3%,最高不得超过5%。供
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者,房屋税维持不变,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1.5%,最高不得超
过2.5%。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
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1/6。
三读通过条文授权财政部订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认定标准。10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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