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
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1112787&ctNode=712&mp=100010
2.内容:
消费者购买预售屋时,除房屋售价外,建商在定型化契约中常会要求消费者在交屋时另缴
交自来水、电力等外水外电费用。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预售屋定型化契约应记载
及不得记载事项第13项已明定,卖方依约完成本户一切主建物、附属建物之设备及领得使
用执照并接通自来水、电后,通知买方进行验收手续,且内政部今年5月2日也函释,不动
产开发业者、建商等预售屋买卖业,不得于不动产价款外,另向买方收取自来水、电力之
内、外管线费用,因此业者已不当收取的外水外电管线费用,消费者可要求返还。
台中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日前接获数件预售屋纠纷,有消费者表示,预售屋广告上只刊
载房屋(含土地)的价款,业者在签约当时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电管线费,而且收费的
金额与预估金额不同,对于住宅较不密集的郊区,每户接管费更高达数十万元之谱;更有
数名台中市的消费者购买预售屋要交屋了,才惊觉建商因自来水管线接管费用太贵,担心
消费者不愿负担外管费用,竟意想天开要求消费者接受地下水作为新水源。
经消保官询问,业者委任律师表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观,内部管线安装好就好了
,至于外水外电管线的施设不在预售屋契约范围内,而是业者另受消费者的委托代办的服
务。
康主任消保官表示,预售屋要达到交屋的程度,应以房屋具有供“现代人”居住使用的功
能,内政部公告的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13点即明白规定,卖方
于领得使用执照,并接通自来水、电力,于有天然瓦斯地区并应达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状
态及各项设施后,通知买方验收。但有业者却以该公告事项未明文自来水管线不得另向消
费者收取,或以只要内管完成即属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规避业者应负担的外管施设
工程风险及费用。
台中市政府对此函内政部解释,内政部表示,不动产开发业者、建商等预售屋买卖业,不
得于不动产价款外,另向买方收取自来水、电力之内、外管线费用。市府认为,有了这个
解释,业者再也没有模糊规定的空间,消费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电管线费用,均得
要求业者返还。
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费者,遇有消费争议时,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有了
消费者的申诉,消保官较可了解厂商实际上的行销或契约上的不公平处,进而可为消费者
权益进行稽查,加以导正。
消费者有任何消费疑义可以手机或市话直拨1950,向各地消费者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5/13*12)
联络人: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康主任消保官
联络电话: 04-22289111分机23701
3.心得或感想:
台中市政府发文问了好几次,
终于有结果。
不当被建商拿走的,
消费者可以要求返还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