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斡旋金契约的效力?

楼主: jimmmy (心不透彻)   2014-05-03 01:12:24
※ 引述《yijyi ()》之铭言:
: 我是卖方, 我卖的房子完全不装潢作任何掩饰
: 斡旋金契约上
: 其他承购条件写:买方可自行修缮漏水壁癌,交屋期限为三个月.
: 但是现在买方却跑来说, 天花板有渗水痕迹,
: 这个其实也是之前看屋就有了
: 要我整个天花板打掉检查内部管线后, 修到好才能交屋
: 他说契约书上并没有说他要负责天花板和渗水
: 请问我要理他吗?
重点是
签约之前 买方是否已经知道天花板有渗水??
渗水有无写在买卖房屋现况说明书上面呢??
第354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效果)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
,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
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第355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买受人于契约成立时,知其物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出卖人不负担保之责。
  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出卖人如未保证其无瑕疵时
,不负担保之责。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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