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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住宅贷款有解。法务部日前与相关主管机关及专家讨论后,认为地上权住宅分售的“使用权”并不属于物权,但可视为一种债权。业者分析,这意味消费者未来可拿地上权住宅向银行贷款。
过去主管机关标售地上权案,建商兴建成住宅,因住户取得的是地上物“使用权”,过去法院曾有判例认定“使用权”不属担保物,住户向银行融资时相对不易,使地上权住宅乏人问津。在法务部放宽解释后,预料可为地上权住宅贷款“解套”。
法务部解释,经研究后,同意将地上权解释为银行法第12条中的“权利质权”,也就是属于担保授信的一种。
官员表示,目前认定使用权是债权的一种,因为使用权就像租赁一样,是可转手让与、有偿取得的一种权利质权。至于银行是否愿意接受住户以债权申请贷款,要由银行决定。
金管会银行局法规组长庄琇媛表示,金管会并没有限制银行放款时的担保品条件,银行可自行判断是否贷款及贷款成数。
经济日报╱记者尹俞欢/台北报导 经济日报╱记者尹俞欢
看着手上四张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