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
一、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
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规定之所有权人或其配偶购买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户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转登记之日起算一年内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后
仍符合前款规定者。
三、锁售与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销售者。
四、经核准不课微土地增值税者。
五、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移转者。
六、销售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者。
七、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者。
八、依强制执行法、行政执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者
九、依银行法第七十六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处分,或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
令处分者。
十、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