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3170290-1.aspx
2.内容:
(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7日电)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都更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删除可对少数不同意合建
地主,实施者可申请主管机关征收条文有共识。
现行都市更新条例规定,对不愿参与协议合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筑物,得以权利变换方
式实施,或由实施者协议价购;协议不成立者,得由实施者检具协议合建及协议价购条件
、协议过程等相关文件,按征收补偿金额预缴承买价款,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征收后,让售予实施者。
委员会讨论后获共识删除条文,协议合建是在私契约协议权利价值分配结果,将影响
参与权利变换所有权人选配更新后土地及建筑物权益。为确保公平合理分配,实施者若无
法取得全体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时,应采权利变换方式办理。
有共识条文也明定,经主管机关同意实施更新的其他机关(构),可经公开评选委托
都市更新事业机构实施都市更新事业,并增订相关公开评选申请、审核及争议申诉规定。
此外,有关大幅提高都更成案同意门槛;未来涉权利变换都更案,须在建物全数拆除
后才能预售等争议条文,委员会都未达共识,保留后择期再审。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4月26日做出第709号解释,指都更条例部分条文因不符正当行
政程序,且申请核准都更事业概要的同意比率太低等,宣告违宪,要求解释公布日起1年
内检讨修正,逾期未完成者,将失去效力;不过,委员会对相关条文仍未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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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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