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买卖房屋一定要注意签了什么文件

楼主: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园)   2014-03-16 19:11:32
乡民们
面对仲介,一定要注意所有文件
一定要请律师看过再签
也不要再相信没有根据的说法了
直接看判决最快
【裁判字号】101,审诉,1124
【裁判案由】伪造文书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1年度审诉字第1124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陆耀武
上列被告因伪造文书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1 年度侦字
第23097 号),因被告于准备程序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
本院合议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独任以简式审判程序审理,判决如
下:
主 文
陆耀武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
新台币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编号一所示伪造之署名(暨指印)
、印文均没收之;又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罚金,以新台币仟元折算壹日。应执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罚金以新台币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编号一所示伪造之署名
(暨指印)、印文均没收之。
事 实
一、陆耀武原系东森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东森房屋公司)之房屋仲介人员,与朱靖璿系昔日同事,于民国101 年3月间,陆耀武获悉高文忠、朱靖璿夫妇有意购屋,为取得仲介机会,遂向高文忠、朱靖璿夫妇推荐台北市○○区○○街 0 巷0 号1 楼之房屋,并带同朱靖璿前往查看该处房屋,高文忠、朱靖璿夫妇看屋后表明购买意愿,陆耀武探询屋主陈傅花及其代理人后,明知屋主陈傅花无意出售,竟因需款孔
急,基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诈欺取财及行使伪造私文书之犯意,在101 年3 月25日,在高文忠、朱靖璿夫妇位于台北市○○区○○街00巷00号2 楼住处内,向朱靖璿佯称欲代向屋主陈傅花斡旋房屋买卖价金事宜,要求支付斡旋金新台
币(下同)5 万元云云,致高文忠、朱靖璿夫妇误信为真,而由朱靖璿交付5 万元并约定于101 年4 月2 日签约;届期,陆耀武前往朱靖璿上址住处,向朱靖璿佯称该屋甚为抢手,要求朱靖璿再行支付订金50万元云云,并为取信朱靖璿,
当场书立内容为买方(高文忠)交付定金合计55万元、买卖双方约定101 年4 月9 日晚间7 时许签约之“定金收据”,
且加注“如买方违约则卖方可依约没收买方之定金,反之, 卖方违约则需退还所收之定金外,另赔偿相对金额与买方” 等内容,致朱靖璿误信有成交之可能,而于同日再行交付50 万元现款予陆耀武,委其代为处理,陆耀武佯称会将
“定金收据”交由屋主陈傅花及其代理人(亲属)签署,实则将该纸“定金收据”携回新北市○○区○○路00号5 楼住处,自行在该纸“定金收据”之卖方字段上伪造屋主“陈傅花”署名并按捺指印1 枚、“陈天孝(代)”署名1 枚,并在卖方代理人栏伪造“陈志诚”之署名并盖用其委托不知情之刻印
业者所刻制“陈志诚”印章之印文1 枚而伪造该纸私文书,
用以表示卖方陈傅花业已由代理人陈志诚收受55万元定金且
同意于101 年4 月9 日晚间7 时许进行房屋买卖契约签约之意思,
并于翌日交付给朱靖璿而行使之,足生损害于高文忠、朱靖璿夫妇、陈傅花、陈天孝、陈志诚等名义人。
(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陆耀武所犯诈欺取财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等罪,
(略)
二、上揭犯罪事实,业据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均自白不讳,核与告诉人高文忠于警询与侦查中指述情节相符,
并有东森房屋不动产买卖斡旋金契约书暨买方给付服务报酬承诺书1 份、定金收据1 纸、合作金库银行存款凭条1 纸在卷可稽,足认被告任意性自白核与事实相符,堪信属实,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三、论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实一所示之行为,系犯刑法第216 条、
第210 条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同法第339 条第1 项之诈欺取财罪。其伪造印章及印文(陈志诚)、署名指印(陈傅花、陈天孝)系伪造私文书(定金收据)之阶段行为,而其伪造私文书后复持以行使,其伪造之低度行为为行使之高度行为所吸收,均不另论罪;而伪造文书罪所保护者,乃置重于文书之公信力,而公信力属于社会法益,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性,故不以被伪造人数之单复而定其罪数。
(略)
(四)爰审酌被告身为房屋仲介人员,不思借由正途取得金钱,
竟昧于贪念,假藉出卖人名义伪造“定金收据”向被害人
高文忠、朱靖璿夫妇诈取财物合计55万元得手,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甚钜,其后为掩饰其犯行,竟又另行伪造合作金库银行存款凭条存根联,犯罪之情节非轻,然其犯后尚知 坦承全部犯行,并与被害人高文忠、朱靖璿达成和解,
约定赔偿如数损失,此有本院102 年度审附民字第140 号
和解笔录附卷可参
(见本院卷第32页),然被告迄今均未付任何款项,一再拖延付款,难认其已知所悔悟,
暨其无前科之素行、生活状况、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诈欺
金额55万元,犯罪所生损害程度非钜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应执行之刑,以资惩儆
心得:
乡民千万小心
本判决是连"定金收据"
都是假的,
钱也赔不出来
所以乡民,签订任何文件,
一定要请律师看过
千万要小心
律师看过再签,
没有差那几天,
自己权利注意,
省得赔钱受冤。
作者: flywithme (would you)   2014-03-16 19:27:00
你超有毅力的哈哈哈哈哈哈哈XDDD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3-16 19:56:00
加油!
作者: tina3849 (加油~~)   2014-03-16 20:02:00
好可怕,感谢提醒~
楼主: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园)   2014-03-16 22:05:00
乡民一定要非常注意,文件签之前一定要看过至少1天
作者: wefun (TOEIC认证905分)   2014-03-17 09:12:00
仲介真坏!!
作者: LPKing (懒%王)   2014-03-17 17:05:00
什么行业什么样的人都有,没听过总是有老鼠屎的吗@@"xdd
楼主: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园)   2014-03-17 18:40:00
XD
作者: aeroknight (安倍)   2014-03-24 16:50:00
推大大..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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