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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也罚!持分房屋也算1屋,小心奢侈税找上门
买购不动产新闻台买购不动产新闻台 – 2014年1月16日 上午11:39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
地,须其本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该户房地,并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
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奢侈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2年9月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A房地,未依规
定报缴奢侈税,经该局查获甲君配偶乙君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
除课税之规定,乃予补税处罚。甲君不服,复查主张B屋系祖先留下之老厝,除有房屋税
籍外,并无使用执照,亦无坐落土地所有权,且持分1/6,不应认定其有2户房屋,请准予
免征奢侈税。
经该局以特销税条例所称之“房屋”,并未以房屋有无建物登记作为课税标的与否之依据
,又参照房屋税条例第2条第1款:“房屋,指固定于土地上之建筑物,供营业、工作或住
宅用者。”之规定,乙君持有之B屋设有房屋税籍,虽仅持分1/6,惟该屋面积达568.7平
方公尺,换算持有面积亦有94.78平方公尺(约28.67坪),尚难认定该持分房屋难以供甲君
全户居住使用,且经现场实地勘查,该屋虽老旧,惟并非不可供居住,于审认持有户数时
,尚难排除该持分房屋,而驳回甲君复查申请,甲君未提起诉愿而告确定。
该局提醒民众,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房地时,应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名
下必须仅有该户房地,否则即不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仅有一户之规定,应依法申报
缴税,以免遭国税局查获而补税处罚。
这样也罚!持分房屋也算1屋,小心奢侈税找上门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仍应计入奢侈税
条例认定之户数
新闻来源 [ 买购不动产新闻台 http://mygonews.com/ ]
3.心得或感想:
买卖房时注意一家人名下有无其他房产
奢侈税从严认定 持分照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