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基地不定期租赁 实施都市更新

楼主: horace0124 (horace)   2013-12-13 12:44:22
众所周知地上权与基地租赁可享有优先承买权,
租赁基地建筑房屋又可请求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地上权登记
而地上权人在都更程序中为权利变换关系人,
实务情形又多肯认地上权人得参与分配(查资料的结果)
而旧有的地上权建物多因年代久远而超过存续期间,
目前法院的见解是解释为不定期的基地租赁契约,而让承租人继续享有承租权。
而接下来的问题是,若法院一解释为承租权,在时代久远房子必须面临都更,
又或尽管承租人为建物合法所有人,但在权利变换的程序中,土地是价值最高的
部分。若在变换过程中,建物所有权人就土地之部分依都市更新条例37条,仅
能要求一年份之租金补偿,不免造成过大的权利损失。
实务上有类似案例的解决方法吗? 感谢
作者: moocow (void)   2013-02-13 13:13:00
不想参加的话 最终还是看强拆是否执行了 因为权变后会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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