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8月初透过仲介买了一套2手房 因为卖方说他在等另一套房的建商交屋且要装潢
所以合约上是写要到10/31才能交屋
代书说 这房子已经在9月初过户到我名下 卖方也已经从履保中提取部分款项去装潢
但现在卖方跟仲介说 因为建商交屋有点晚 他赶不及在10/31交屋 需要延迟一些时间
(要延迟多久 卖方还在问装潢的工头 过几天答复我)
我看合约书中有提到(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1. 若卖方要提前或是延后交屋 可在其他事项中备注
2. 若卖方不能按时点交房屋 每逾一日买方可以按已支付款项之千分之一要求赔偿
请问一般情况下是该怎么做呢? 我该要求赔偿吗?(因为八月初买
到10月31日都3个月了 实在有点久)
(若要求赔偿 卖方会不会不爽 故意恶搞屋况才交屋?)
卖方再次确认交屋时间后 我需要再去备注到其他事项中吗?
请版上先进指导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