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asa123 ( )》之铭言:
: 碰到一个问题
: 甲方在5、6年前曾经签过一个很简单的契约(A4大小,手写)
: 约定房价以多少金额卖给乙方
: 但契约上没押期限多久买卖过户
: 另外正本2份都在甲方
: 乙方仅持有影本
: 这样契约是否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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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3条(契约之成立)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
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民法第166条(契约方式之约定)
契约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约不成立。
民法第248条(收受定金之效力)
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民法第345条(买卖之意义及成立)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