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也很诈,留下一个伏笔,享有使用权,是露台给三楼用,可能也是
三楼专用,因为,是三楼的附属建物,当然是三楼专用,可能是不当成
权状之内,因为,附属建物已用光了,才大家写~三楼享有使用权~
但是,不代表可以违建,露台增建是重大违建,因为,露台之工能在于
紧急逃生之用,楼上用来缓降梯降落之处,会即报即拆。
至于,一楼人行道一楼有使用权,这当然违法,若是增建当然也是违法
,但是,他的拆除重大性小于露台。
妨害救生逃生是重大违建,如一楼后面的防火巷,(一楼前面增建大多
不是妨害救生逃生)露台,顶楼增建不留逃生空间或锁住顶楼进出等
妨害逃生会即报即拆
帅过头
※ 引述《er34 (er34)》之铭言:
: 今年三月我跟我老公买了一间电梯大楼新成屋,其三楼有户外露
: 台,一楼店面外有延伸的人行道,建商有与我们签约定专用同意
: 书,里面有提到‘买方同意由购买该层楼之住户享有使用权’。
: 我今年七月搬进来的时候发现三楼外的露台已经被搭建了,但那
: 个露台也只有三楼的住户可以出入,想想也就算了。但这个礼拜
: 发现一楼店面也开始从门口把向外延伸的的人行道搭建,这会一
: 定程度地影响行人的行走,请问住户签了此同意书可以要求其拆
: 除吗?或是可以请其他非本大楼的居民去报拆呢?
: 此外,我们签的同意书内容是写‘享有使用权’,而非一般所写
: 的‘永久专用’,请问此字面上是否会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呢?
: 感谢各位版友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