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0939770752 (住商台北西湖店)》之铭言:
→ bitlife: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不过土地买卖价差要课交易所得税(国税 08/04 11:08
→ bitlife:)照道理只要修改相关规定或法律就可以土地课两种税,必要的 08/04 11:09
→ bitlife:话是可以停土增税(这地方税,补不到中央财政大洞) 08/04 11:09
土地增值税的法源依据是宪法保留层级的
规定在宪法第143条第三项: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
人民共享之。”
要更动宪法保留层级的规范事项只能透过修宪或释宪
即便通过了修宪或释宪
针对同一租税客体课征两次相同税目的手段
也已陷入触犯最基本的租税原则的争议--重复课税
讲理论很无聊
讲小轶事比较有趣
土地增值税争议是地政学界与财政学界长期以来的战场
地政学界倾向国父思想认为土地增值税属于社会增益,应该独立课征。
财政学界认为所得不应歧视课税,否则将伤害市场效率。
以比较实务的观点来看
出售房屋行为不见得是营利行为 (迁居、调职、非自愿售屋)
却可能使得当年度其他所得行为一并受到高所得税率惩罚
对于出售房屋之行为人而言其实不甚公平
一律课税后再行补贴或减免又会增加行政及稽核成本
因此土地增值税的独立存在仍有其关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