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买房买到凶宅却不知?

楼主: binshin (高级工读生)   2013-07-22 10:04:31
前文吃光光
刚好看到法官相信有凶宅的
那房屋出卖人就负无过失瑕疵担保责任
什么叫无过失?
就是不管你屋主或出卖人知道不知道
只要可以证明为凶宅
对房屋的买受人即负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责任?
看情形
大概减少价金
或者是情节重大就解除买卖契约
但是如果房屋出卖人有可归责事由
例如故意不告知或欠缺所保证之品质
可能还会有不完全给付之债务不履行责任
二者竞合
以下可以参考
这也是法官判的
裁判法院: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字号: 100年度诉字第258号
要 旨: 出卖人负有物之瑕疪担保责任,物是否具有瑕疵,应以一般交易观念上
是否属于物之瑕疵,而依民间一般看法之凶宅,系指曾发生过凶杀、自
杀、意外致死等死亡案件的场所,此一因素虽不致对于房屋造成直接物
理性损伤或降低房屋之通常效用。
惟依我国社会民情,一般社会大众对于此有凶杀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凶
宅,多存有嫌恶畏惧心理,居住于其内之住户,除会对其居住品质产生
疑虑外,在心理层面上亦会造成相当大之负面影响,因此,在房屋交易
市场之实务经验中,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均会严重影响购买意
愿及购买价格,并因此造成该等标的市场接受程度及价格低落之情事。
本间系争买卖标的房地因曾发生二兄弟在该屋内因瓦斯中毒死亡事件,
属于民间俗称“凶宅”,自足以减损系争房地之交易人格;衡诸常情买
受人倘知悉系争房地曾发生瓦斯中毒死亡事件,应亦不可能以 140 万
元价格向出卖人购买系争房地,是以系争房地因曾发生瓦斯中毒死亡事
件自应认属物之瑕疵,出卖人之给付于债之本旨未符,属瑕疵给付,此
亦属可归责于其之事由,原告主张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解除系争契约,于
法有据,自属可采。
裁判法院: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字号: 98年度诉字第512号
要 旨: 本件房屋出卖予买受人前,曾发生凶杀案件,有刑事确定判决可证。房
屋发生凶杀案件虽不致对于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损伤或降低房屋通常
用途,惟依我国社会民情,一般社会大众对于发生非自然亡故情事之凶
宅,多存有嫌恶畏惧之心理,在房屋交易实务中,凶宅亦会严重减损房
屋价格及买受人购买意愿,故房屋曾发生非自然亡故情事,亦属物之瑕
疵之一种。
出卖人虽主张买受人已于订立买卖契约时知悉系争房屋为凶宅,然其带
同之知情证人并不知悉系争买卖,亦未与买受人有过接触,即难认其抗
辩为真,准此,系争房屋既曾发生凶杀案而有物之瑕疵,且出卖人并无
民法第 355 条第 1 项规定之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之情形,则原告主张依
据民法第 359 条前段规定解除买卖契约即属有理由。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2-28 03:57:00
已收录
作者: a386036 (骷髅怪)   2013-07-22 10:50:00
这东西就是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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