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块5人各自持份不等的土地,想卖的ABC三人持分56%,不想卖的DE两人持份44%
(10天内没有回复,故已放弃优先承购)
ABC引用土地法34-1出售整块土地权力范围(假设交易金额2亿)全部给买方F
DE自始从没在仲介的委托买卖 及 买卖契约书签名盖章,想说到时再去法院提存就好,
今天看到影印的买卖契约书,发现买方F分3期付款,1~2期(合计约20%)都是付现,
第3期(80%)是完成移转登记"后"10日内,用交易的这块标的物去银行贷款出来给卖方。
有一个代书是说这样有问题,好像是说34-1买方不能用交易的标的物来贷款,
我对专业名词不是很懂,请问买方可以这样做吗?
还是只要有拿到钱就好?谢谢大家的回答
我的亲戚长辈是不想卖的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