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道一问,小弟在网络上查到
房屋仲介人员于收取斡旋金后,买卖交易如未完成,斡旋金是否能为仲介业者所没收?则
须视具体个案而定。在法律适用上,仍应依契约及民法之相关规定加以审酌,此时由于民
法并无有关斡旋金之规定,应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定金之规定,即:
(一)房地产买卖契约成交履行时,斡旋金应返还或作为买卖价金之一部分。
(二)房地产买卖契约因可归责于支付斡旋金当事人(即承买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时,斡旋金
就不能请求返还。
(三)房地产买卖契约因出卖人不接受承买人承买价格,致无法达成交易时,仲介人员应返
还斡旋金。
(四)房地产买卖契约于出卖人接受承买人承买价格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如因可归责于收
受斡旋金当事人(即出卖人及仲介公司)时,斡旋金应加倍返还。
(五)房地产买卖契约于出卖人接受承买人承买价格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如因不可归责双
方当事人(即出卖人、承买人及仲介公司)事由时,斡旋金应返还承买人。
小弟为买方,目前可能遇到状况(四),但想请问条文中所规定的“斡旋金应加倍返还”
意思是假设我斡旋下10万,那卖方要加倍以20万返还
所以我可以拿回10+20万 如此?
谢谢大家
※ 引述《Rectifier (Mesa Rules!!)》之铭言:
最近小弟家中有卖一间房子
买方在下斡旋前来看了两三次,大约是两周前先付了十万斡旋谈价
由于买方出价有超过我们底价,
于是我们就答应能以此价格成交并约定签约日期(上周二)
但签约前一天仲介打来说买方想延后签约日期,
原因是想请家中长辈看过房子之后再重新决定。
后来上周三买方看完决定要买并约定了第二次的签约日(下周一)
我们本来想说都定案了结果昨天晚上仲介又打来说买方父亲不同意之类的理由,
想请问这种情况下买方不买的话我们能没收最初的斡旋金吗?
目前还没签买卖契约,但有签仲介同意出售的文件。
先谢过大家了,最近因为这个事情搞得头昏脑胀,
上班也常接到电话谈这事有点烦,希望能早点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