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换屋免特销税有关户籍登记之认定原则

楼主: shhsu (shhsu)   2013-04-12 17:34:53
1.来源连结:财政部税赋署新闻稿 http://0rz.tw/ePVcb (网址太长缩网址)
2.内容:
公布日期:2013.04.10
标题:换屋免特销税有关户籍登记之认定原则
详细内容
  财政部今日发布解释,因换屋需求而持有2户自用住宅并出售原房地,或因
非自愿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所出售房地之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所有权人与配
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在原房地及新房地之户籍登记如符合规定条件, 且留供自
住之房地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即可免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特销
税)。
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以下简称特销税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之情形, 系
指所有权人与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原仅持有一户房地(原房地), 办竣户籍
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嗣所有权人或配偶购买新房地, 因出售
原房地(买新卖旧)或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因素出售新房地(买新
卖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仅设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户籍登记
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所有权人出售已设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应于出售日(订约日)之次日
起3个月内,将户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迁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二)所有权人购买新房地后出售原房地前,户籍已由原房地迁移至新房地,
或购买新房地后户籍迁入前, 即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而出
售新房地,致出售时仍设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
二、本令发布日前未核课确定之案件, 所有权人已于稽征机关调查前将户籍由
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迁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 不受前项规定之限
制。
财政部表示,针对因换屋需要而持有2户自住房地之所有权人,应于何时在
留供自住之原房地或新房地办竣户籍登记, 始符合特销税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
“出售后仍符合前款规定者”之情形, 因相关法令尚无明确规范,实务上产生
适用疑义。该部乃考量户籍迁移因个案换屋过程及时序各有不同, 或因其他因
素致户籍仍登记于欲出售之房地,于出售原房地(或新房地)后, 未能即刻将户
籍迁移至留供自住之新房地(或原房地)等情形,作成上开解释, 以利征纳双方
遵循。
举例说明:甲君系单身,仅拥有1户于100年6月1日取得A房地并办竣户籍登
记,甲君持有A房地期间无供营业或出租使用。为换屋需要,甲君另于101年1月
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间无供营业或出租使用),于同年6月1日订约出售A房地(
买新卖旧),则甲君应于101年6月2日起3个月内将户籍由A房地迁移至B房地,始
符合该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承上例,假设甲君户籍仍于A房地, 尚未迁至B房
地前,即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订约出售B房地(买新卖新),
考量单身者仅能于一处设籍,且甲君出售B房地后仍持续设籍于留供自住之A房
地,此种情形亦符合该开条款规定。
该部进一步表示,为避免影响民众权益, 该令发布日前未核课确定之案件
, 所有权人已于稽征机关调查前将户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迁移至
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该令规定3个月户籍迁移期限之限制。
3.心得或感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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