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转贴自 01居家板)
pcm7040 求救......卖名上唯一的房子竟收到奢侈税单还要再罚50%
2013-04-03 14:31 #1
98年12月买高雄市边界的房子给娘家单身的妈妈住,二房358万,
因我们不是富裕人家,贷款沉重,
所以在两年后的100年12月托瑞隆路及永丰路口的永庆房屋(现在换招牌)卖330万并
付6%的仲介费.
现在国税局要我缴奢侈税33万,还要付罚金50%计16万5,总计49万5千元......
我每天都全身瘫软,不知道怎么办?????我的求救是:
1.罚金50%政府在没通知没警告的情形下直接罚,完全没给补报税的机会,
卖屋二年后突然叫我缴奢侈税并直接罚款50%,
这个可以找议员或谁申诉,请国税局要有通知及补报的机会,
不要再让其它的平民老百姓瘫软?
2.国税局课税理由是,配偶名下有房,但我们国家不是夫妻财产分开的吗?
先生名下虽有一房但不是我在住,国税局小姐说这是明文公开法律,是我自己没看清楚!
那我是不是也要去背六法全书?希望政府可以多宣导,在这里提醒大家要留意这一条法则.
3.98年12月2日跟建商签约买屋,100年12月3日跟仲介签约卖屋,
仲介跟代书都跟我大声说绝不会被课奢侈税,我竟然无知没看奢侈税内容相信专业,
结果国税局说起算日是都过户后的权状上日期为基准,
但仲介保证时我没录音,现在可以要求返还6%服务费吗?
4.在这里再跟大家分享一个惨痛的仲介经验,
我和仲介签约时有明订卖不到310万不能收仲介费,
结果仲介竟说反正我只要310万,多卖的20万是它们的,
并吃著槟榔很江湖的要我签收6%的变更合约书!
所以大家记得仲介费的上下限都要明写加进合约里.
49万5仟的税,等于我要月领4万以上,不吃不喝小孩不上学的一年薪水.....
想到真的很无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