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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婉玉╱台北报导 | 中时电子报 – 2012年8月14日 上午5:30
中国时报【沈婉玉╱台北报导】
预售屋交易所得要实价课税,税率最高40%,由于预售屋付款期程有些拖得很长,会衍生
课税所得年度认定争议,财政部昨发布解释,个人出售预售屋的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
日期,来认定所得年度,若尾款日期不明,则以建商契约异动日为准。
预售屋买卖属于权利交易,不属不动产交易,通通都要列入财产交易所得“实价课税”。
官员指出,一般房屋买卖有过户日期,国税局会依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日认定课税年度,
但预售屋买卖没有公开的所有权变更日,一旦交易时间跨年度,就会有课税争议。
为此,财政部昨发布解释,因应不动产通常采分期付款,以尾款交付日来认定所得年度,
比较合理。但若尾款交付日不明确,就以建商转换买主的契约异动日期(换约日),来认
定所得年度。
此外,民众2年内出售非自用不动产,都要加课最高15%的奢侈税。南区国税局表示,有
位单身台商99年11月在台南市购屋,名下只有这笔房产且没有营业或出租,但购屋后未把
户籍迁入,国税局提醒民众,出售购买不到两年的自用住宅,记得一定要“迁入户籍”,
以免被认定为“非自用住宅”课奢侈税。
官员表示,户籍登记是认定是否属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后可举证房屋确
实没有营业或出租,仍无法排除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