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
为配合政府健全房市政策并落实租税公平原则,核实认定财产交易所得
(2011/11/1)
国税局新闻稿
2.内容: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政府健全房市政策并落实租税公平原则,
针对个人房屋之短期、频繁交易,稽征机关将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
按交易时之实际出售价格减除查得成本及费用核定其所得额。
该局指出,于查核A君9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发现A君出售1笔房屋依坐落位址,
应属钜额房屋,A君按财政部颁定98年度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台北市29﹪)
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房屋评定现值×29﹪),约为2百余万元,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
该局调阅该房屋之地政异动索引资料,发现A君持有不动产所有权时间甚短,
旋即函证该房屋之买受人B君及原始出售人甲公司提供买卖契约及付款凭证,
并另函请A君提供有无其他必要成本费用,进而认定财产交易所得。
依B君及甲公司提供之买卖契约书及收付款凭证,查得系争房屋买进金额约1亿4千余万元,
卖出金额约2亿余元,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的差价高达6千余万元,
惟因未划分买进或卖出房地的个别价格,且A君未提供其他必要成本费用,
故按出售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的比例计算后,
核定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1千3百余万元,归课A君98年度综合所得税并发单补征税款
约5百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人如有上述短期买卖房屋之情形,申报综合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时,
应以交易时之实际出售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一切改良费用后之余额,
申报该年度财产交易所得,并检附私契及价款收付纪录等证明文件,以供稽征机关查核;
如因未划分或仅划分买进或卖出房地的个别价格者,则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应以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的差价,按出售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的比例计算。
(联络人:大安分局林课长;电话23587979分机600)
3.心得或感想:
(1)财产交易所得依据所得税法申报方式有两种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 17-2 条:
个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
其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类规定核实认定;
其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得依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之。
前项标准,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参照当年度实际经济情况及房屋市场交易情形拟订,
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2)提醒各位乡民,财产交易所得绝非只有用核定契价申报这种申报方式
这是错误的观念
大
错
特
错
(3)去年房市名人三黄一刘里面的勇哥,买卖房子也有报税啊~~为何被抓?
因为他每户都用人头 每户都自以为聪明用核定契价申报
当然,
他会被抓大家意见都很多,
在此就不去臆测 但是他终究还是被抓了被补税了
(4)最棒的结论就是,
本版,就在本版,也有人在推文说自己就是卖房子就是报了几百件就是用核定契价
这个数量跟勇哥有得拼
请乡民大家克尽守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勇敢检举,还可以领奖金
(5)昨天推文推到凌晨5点多,头很昏做了一个梦
我梦到好像是在学校吧,我很累想去布达拉宫洗澡然后找个地方睡个好觉
遇到了司令教授
当下也跟教授报告了这件事情,教授见猎心喜非常开心,
直说这个一定很有价值可以办
毕竟现在新闻目前的状况,有人可能很需要一点材料来转移大家的注意力
教授就给了我很多财产交易所得的资料
后来我就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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