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很复杂
牵涉到三个问题
1.夫妻财产制之问题
依据民法亲属编施行细则
第 六 条之一规定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结婚,并适用联合财产制之夫妻,于婚姻
关系存续中以妻之名义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动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于本施行法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后,适用中华民国七十四年民法
亲属编修正后之第一千零十七条规定:
一、婚姻关系尚存续中且该不动产仍以妻之名义登记者。
二、夫妻已离婚而不动产仍以妻之名义登记者。
而你父母于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结婚,如果没有约定就适用当时的法定财产制(联合
财产制),除你母亲之原有财产及特有财产外,于结婚关系中所取得之财产,均为夫(即
你父亲)所有,即使登记为你母亲也是一样,唯因后民法修正废除此一规定,对于新法
施行前适用旧法之妻之财产于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后,即适用新法之规定
由夫妻各保留所有权,所以如果父亲没有在此一期间内办理变更登记,那登记为你母
亲的还是算你母亲的
2.剩余财产之分配请求权
依民法第 1030-1 条规定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你母亲死亡,为夫妻财产制消灭之原因之一,所以需先就你父母现存之财产
作计算,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之剩余,再互相比较其差额,少的一
方有向他方为剩余产之分配请求权,也就是说如果你父亲的婚姻关系存续
中之净财产多于你母亲,你母亲还可以向你父亲请求分配双方差额之的二分之
一,此并列入你母亲之遗产,由其继承人依1138条以下规定继承之,反之亦同
3.遗产分配
经以上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计算以后,你母亲之遗产,由其继承人依1138条以下
规定分配之,并依法办理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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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还是去找个律师办理吧!
※ 引述《aina (妹妹们冲冲冲)》之铭言:
: 请问板上大大一个问题
: 我母亲在民国64年购买南港公寓3楼跟一楼店面
: 3楼登记母亲 一楼登记父亲
: 母亲于月初过世
: 刚刚父亲打电话要我领户籍誊本跟印鉴证明给他
: 父亲预把3楼登记他名下
: 我想请问 民国72年前不是夫妻财产共有
: 不是直接请求过户给父亲就可以吗??
: 感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