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载:中国无视专利偷美国技术太下贱了吧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4-03-15 20:37:33
※ 引述《ZMittermeyer (ZM)》之铭言:
: 专利只是英美不成文法自发秩序的一个很小的子集而已
: 我们从一些很原始的判例来看,比如说
: 一个典型的判例是这样的,在人类文明还是马车时代的时候,路上常会有很多马粪
: 某甲把路上的马粪收集在一起堆在一处,准备拖回家去施肥
: 但是当某甲把马粪堆暂放在路边时,他离开了现场
: 另外一个某乙刚好路过,就把那堆马粪拖回家了
: 后来某甲当然很生气,这两个人就上法院打官司
: 某乙主张马粪的所有权也不是某甲的,马粪是属于任何人的,所以我拖回去毫无不妥
: 基本上所有成文法的文明,都会判某乙说得有道理
真的? 老兄查过几个成文法的文明的法条或者判决?
: 因为在成文法的法典里,产权的归属的确如某乙说是不明的
是吗?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我国法律系学生常拿来开玩笑的一个法学概念与法条,叫做无主物先占。
意思就如表面文义,没有主人的物品,谁先拿就是谁的。
总之,上面这个案件,根据事实的发生顺序,在我国《民法》上发生各
种法条的适用,简单解释如下。
马车的主人(假设同时是马车和马的主人或者法律用词称为所有人)让马
在公共道路上遗留下粪便没有带走。这种行为在一般认知上会判断,马的
所有人(同时是马所产生的马粪的所有人)自愿把马粪抛弃在路上。于是,
根据《民法》第 764 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他把马粪的物权(所有权和占有
权)都抛弃了。这,导致马粪成为无主之物。
对于无主的马粪,某甲把它们蒐集在一起,准备当肥料,也就是产生了
取得马粪的所有权的念头,并着手实践蒐集马粪而占有之。这时候,根据
《民法》第 802 条,某甲取得这堆马粪的所有权。
但是,某甲暂时把这堆马粪堆在路旁,要回家拿工具来移走马粪堆。这
时后他没有占有这堆马粪。
然后,某乙登场。某乙见到这堆路旁的马粪也心生占为己有之意,并且
动手把马粪堆移走。
无论如何,某甲发现了某乙的行为,于是产生彼二人对那堆马粪的所有权
之争。
那么,依我国《民法》,某甲和某乙谁才有那堆马粪的所有权?
根据前面的叙述,网友应该已经得到暗示,某甲才是我国法承认的所有人
。原因已如前述,某甲乃合法对无主之物的马粪率先占有而取得所有权之人
。某甲把根据无主物先占法取得的散落马粪具成堆并暂时放置于路旁,不影
响某甲对那堆马粪的所有权。
某甲取得马粪堆的所有权之后,某乙才见到并动手搬运“有主之物”的马
粪堆,因此没有法律支持某乙取得那堆马粪的所有权。
《民法》
第 764 条
[1] 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抛弃而消灭。
[2] 前项抛弃,第三人有以该物权为标的物之其他物权或于该物权有其他法律上
之利益者,非经该第三人同意,不得为之。
[3] 抛弃动产物权者,并应抛弃动产之占有。
第 802 条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取得其所有权。
: 但英美不成文法会判某甲胜诉,这是一个很经典且很普遍的写在教科书里的判例
: 因为法官认为:把马粪堆在一起便于运输,这个价值的创造者是某甲
: 某甲把马粪堆在一起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附加价值的创造,或说产品的再制
: 如果判给某乙,表示法庭鼓励不劳而获,这是明显违反常识与天道,不能被容许的
: 英美文明遵循天道保护创新不是五十年一百年的事,而是三百年五百年下来的传统
: 这些事情都是常识就可以解决的
作者: dosoleil   2024-03-15 22:22:00
可以送警局说是拾得遗失物
作者: PTTHappy (no)   2024-03-16 04:03:00
补充(兼更正):不是遗失物 但某乙的确也无权直接纳为己有某乙直接取走 依民法该归还--那么某乙有何民法权利可稍得益若干?答:有的 在无人看管的某甲所属的马粪旁顾守(必要性成立 若没顾 被人取走是可能的)然后主张民法的无因管理 诉请某甲付些照看费 打官司法官会判某乙这官司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