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enfu35 (广平君)》之铭言:
: 所要的都是足够的“公示性”,
: 也就是容易让与两人都无关的外人知道这两人有婚姻关系。
: 这样一来,虽然没有公开仪式所意味的“公示性”,实质上却有。
: 那么结婚有没有效?
依照民法的解释
旧法的公开之仪式,是指两人进行定式仪式且得以使不特定人共闻共见
因此在法律上是以民国97年实行来分只要举行仪式且得以使不特定人共
闻共见就算,后面就改一定要登记
原因在于旧法很多渣难会骗人说我们以后补办先登记,等到以后有钱了
就已没举行仪式为由否定婚姻关系
民18年的判例
男女婚姻须经双方合意,尤须经过一定之婚姻仪式方能认为合法成立,否
则纵已同居,法律上仍不发生婚姻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