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reLight (大文)》之铭言:
: 看到资料说从民国20年民法施行以来婚姻即采取仪式婚主义,民法仪式婚一直要到民国96
: 年新规定施行后才告终,此后婚姻才需要向户政机关登记方为有效,然而仪式婚不需登记
: ,只要符合公开仪式即可。
: 很好奇1930年代的诸国如欧美日等国也是采行仪式婚主义吗?因为婚姻是自古以来的传统
: ,每个村落都时常办婚姻,所以偏远的村落要去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容易,这是不是
: 当时民法初期采行仪式婚的主因呢?
虽说我的答案可以简单到三行推文解决,
但觉得还是有必要详答,所以直接回一篇。
我以前看过一些相关的新闻报导、以及民法课本的内容,
综合整理其论点如下:
1.不管是早年的仪式婚或现在的登记婚,
所要的都是足够的“公示性”,
也就是容易让与两人都无关的外人知道这两人有婚姻关系。
2.早年农业社会人口少、社会关系简单、个人之间的连结较紧密,
加上结婚都会有盛大的仪式(例如大队人马抬轿子去迎娶、在住家附近大宴等),
人们容易看到结婚仪式、因而得知这两人结了婚,
所以仪式婚的“公示性”够高、甚至超过登记,从旧法规定即可看出:
登记的效果只是“推定”结婚有效、
若能证明确有其他无效事由(例如没有公开仪式等)就能使结婚无效。
而现在由于人口多、社会关系复杂、个人之间的连结较疏远,
仪式婚的“公示性”就没那么高了。
3.承上,正因为旧法上有公开仪式就一定有效、有没有登记都没差,
而且有登记也不代表一定有效,就有下面这些欺骗感情的案例:
a/已婚者没有登记、在外遇时拿身分证上空白的配偶栏谎称自己单身,
导致第三者在与那人论及婚嫁时、甚至结婚后才知道自己受骗、
乃至莫名其妙成为重婚罪或通奸罪的被告。
b/有人与另一半登记结婚、但没有举行公开仪式,
于是在被发现“偷吃”、甚至与第三者结婚时,
振振有词地说两人原本就没有婚姻关系、所以可以自由地与其他人结婚。
这样一来就可知,登记婚的“公示性”在现代社会比仪式婚更高。
以上能大致解决你的问题。
但是为了使观念更清楚,以下继续说明改登记婚的其他重要原因,
这也是那些资料提到的。
4.有些人质疑,既然只是为了防堵少数“感情骗子”,
何必翻天覆地地舍弃古老的传统。
但这样改其实不只是为了防堵“感情骗子”:
a/曾有针对法官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仪式婚规定对他们的审判造成困扰:
在涉及结婚有没有效的案件中,超过一半涉及“有没有公开仪式”,
但因“有没有公开仪式”很难查证,
他们往往被迫在缺乏明确证据的情形下判定“有”或“没有”。
改成登记婚可以解决审判上的困扰。
b/由于对岸的“结婚法”早已改为登记婚,
在两岸人民通婚、以及涉及对岸亲属继承权时就产生争端,
对台湾这边亲属的继承权影响甚大。
所以改成登记婚也能解决问题。
以上是我的答案。下面再举两个案例来显示仪式婚问题有多大。
5.a/这是我多年前在报上看到的,不知道是不是都市传说:
曾有两位台大学生、彼此是男女朋友且感情融洽,
毕业前夕因同学、朋友等簇拥(起哄?)而在傅钟下互许终身,
但两人在毕业后就未再见面或联系,男方也另外娶妻生子;
多年后女方找上男方、宣称双方有婚姻关系,
并且透过诉讼确认有公开仪式、也没有其他无效事由、
所以婚姻关系存在。
(我自己对此传说存疑,毕竟除非双方自认,
即使当时在场的同学、朋友在庭上作证双方确有此意,
外人无法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出于自愿、
还是在同学、朋友等的压力下作成。)
b/曾有公众人物在举行婚礼时对婚礼现场管制、仅有受邀者能进场,
也在现场拒绝未受邀的媒体记者入内采访,
使得仪式变得不符合“公开”的标准;
但是由于是公众人物,其他受邀媒体都有大篇幅报导、使一般大众都知道。
这样一来,虽然没有公开仪式所意味的“公示性”,实质上却有。
那么结婚有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