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东西蛮后面的 那时候连健保都还没有.....而且你的条文好像外怪的医师执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长期照顾服机构、精神复健机构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急救。 二、执业机构间之会诊、支援。 三、应邀出诊。 四、各级主管机关指派执行紧急医疗或公共卫生医疗业务。 五、其他事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
https://reurl.cc/ErM6eR 行政院的我看懂了 你那上色有问题 "或"字容易忽略是的 因为我直接查医师法 用现行法条去看 他历史法条内容X怪怪的 我就没查下去了我说你上色问题 是因为你那样上色 我把或字给看漏了另外我那句倒不是要吵架 主要是说一下 当时没健保这东西我是想找以前的医师法 不过好像不是那么好找 得花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