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提一个疑问
疑问前提
1.各国主权平等 没有谁优谁劣的问题
2.国家而签署产生的条约
因为是国家对外以该国主权所有者身份签署 那么代表条约得到该国的承认
可以说是这份条约得到所有签署国主权的承认而发生效力
因此条约效力应是平等没有谁优谁劣
纵使发生矛盾 也应是缔约国协商处理
“用旧金山条约否认台北和约”这论点就奇怪了
1.凭什么要否认中华民国跟日本双方主权承认台北和约的效力?
莫非中华民国跟日本国的主权地位比其他国家低?
2.再者 在缔约当下中华民国还是联合国承认的“中国” 主权是没有争议下的有其效力
自然不生现况尴尬问题
3.日本事后单方废止台北和约的承认 问题是维也纳公约法提到 缔约国一方废止条约时再不影响缔约国权利义务情况下才能废止
啊现在台北和约废止的确会影响中华民国权利义务 要怎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