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是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
1946年11月4日于南京签订的国际条约
简称《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美商约》
其中条款规定双方平等互惠
内文摘要有:
国民待遇:中国与美国国民有权互相进入对方国家领土,
并允许其不受干涉地在对方国家居住、旅行及经商。
中、美国民在对方国家享受国民待遇,
允许从事并经营政府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
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有权在当地租用土地。
并享有个人隐私权、宗教自由权等权利,
以及民事、刑事、税收、金融同等待遇。
本项规定同时适用于一切法人及团体。
矿产开发最惠国待遇:中、美在对方国家享有矿产资源
开发优先权,此项权利以任何第三国之待遇为参考。
税收特权:美国商品在华享有与中国国产商品同等的税率、
待遇。中国商品在美享有与美国国产商品同等的税率、待遇。
中、美国民在对方国家缴纳与国民同等的税收、费用。
船舶特权:中、美船舶可自由进入对方国家领海和内水,
并经营对方国家之国内航线。
在危难时,一方船舶可以无条件进入另一方不开放或禁止进入之水域。
观点:
看起来内容并没有不平等
而是双方(中美)亲如一家
中国人在美国也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按照条约,美国海军军舰有权自由进出中国领海和内水
若认定是‘在危难时’
美国海军可以长驱直入到中国原本‘禁止进入’之水域
但相对的
中国海军也完全可以到美国如法炮制
而且中国人到美国做生意也因此更加的方便
真难以想像
例如蒋介石当初依条约也可以合法派中国海军长驱直入到美国关岛、塞班岛、
夏威夷珍珠港甚至是美国东西岸之关键港口
甚至中国商人也可以直接经营美国的密西西比河航运或五大湖水运
依条约完全合法耶
或者退万步言,这条款虽然概括
但跟自由贸易协议中的条款已经大致符合
也让中国商人完全可以自由进入和开发美国市场
对中国商业也是非常有利
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