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检举人检举#1NFBmYL_,请求部分驳回,被检举人吵架闹板成立,累犯,禁言卅日.
编辑补充,被检举人即系争文章作者ltz040109022
理由:
1.依检举人05/19 14:54于置底检举文合法检举办理.
2.检举人持政治文为由检举,惟经板务审查,于系争文章即#1NFBmYL_中,被检举人吵架闹板
情节等更加明显该当违背板规,且违背秩序及闹板行为业受板务裁罚在案不赘,裁罚如
主文.
关于政治文部分驳回,理由详如下述3.
3.系争文章本文即使有引用被检举人自己其他描述历史资料部分,篇幅有之,并非讨论之
主轴,不过狭义本文之补充,但需请检举人以及诸位使用者注意本看板板规总则部分,倘
发布文章符合板规总则者,板务并不便于恣意删除文章。
须厘清者板务在此阐明对于政治文之判准:
狭义的定义如以下判准:
(一)定义:缺乏史料、或者缺乏论述论证、或者缺乏逻辑、或者缺乏以上述条件而成立
的创见。
(二)范围需要以历史主轴:文章要素必须为历史有直接关连,若讨论主轴与历史缺乏关
联即成立。
例如:
本案本文第二部分所引内容确与历史相关(虽说自外观看并无后续理性讨论可能),
而历史与政治又不必然毫无关联,因此若发布文章有历史资料,并“更重要的”以“历史
”相关议题或材料(或请参照板规总则第二条以下)者,板务仍允许文章发布于本看板。
虽系争文章已经相当接近前述的情形几乎已经是下限...推文中少部分使用者的批评
则相当具备见地。当然以本案争文章第一部分即狭义本文视之,但是已经脱离历史相关讨
论之本质,沦为吵嘴文,缺乏继续存在本看板之必要。
惟该文章本文篇幅上历史相关之篇幅甚大,倘遽专以政治文条款绳之则仍有未洽。对
于此类型文章因板务对于类案于先前较少前例,于本件情形经板务裁量仍不予以删除,供
作负面教材,日后于实务上将倾向以类似上述之阐明标准裁量。
注:使用者只能如先前公告“以言论检验言论”、 “理性讨论”,以及不违规的前提来
回复文章辩论。板务之裁量,以板规为前提之综合判断。
不服本判决者请迳往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