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资料
依据行政院人事总处的公告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15&pid=11040
Q1:三节慰问金发给依据、对象及数额?
A1:
一、依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给揆字第1050053161号函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总 处 105 年 10 月 7 日 总 处 给 字 第
1050055977号函规定,自106年1月1日起三节慰问金发
给对象修正为:
(一)退休公教人员支(兼)领月退休金在新台币(以下
同)2万5,000元以下,兼领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额退
休金为计算基准。
(二)“因公成残”(按,现为“因公失能”,以下同)
之退休公教人员。
(三) 退休时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员。
二、另各机关得考量财政、资源分配或退休人员所得等因
素,于上开发放对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数额范围内,
再予从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