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权利法明年就要上路
这跟过去有什么不一样呢?
首先 可以有一个“医疗委任代理人” 由本人指定 年满二十岁的人就可以了
这个人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 所以可以替同性恋伴侣解套
但代理人不得拥有“遗产继承权” 或 不得是器官捐赠的对象
接下来 必须经过“医院咨商” 得在“两位公证人”的见证下 始得成立
成立后会登注在“健保卡”内
然后 在下列五种状况下 医疗代理人可以替你做出决定
末期病人
昏迷且不可逆
植物人
失智
主管机关认定之疾病或有无法忍受之痛苦或现今医疗无法治愈之疾病
跟以前不一样的是 如果医院按照预立医疗自主的规范走 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家属无权干涉医疗决定 这个权力在医疗代理人手上
如果不按照预立意愿走 反而是医疗代理人有权利提告 而医院反而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 医疗决定除了以前的积极急救外
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也在规范范围内
这是以往病人本身跟家属最大的冲突点 病人自拔鼻胃管还会被绑住手脚
所以如果你决定不要插鼻胃管 在没有水分营养补给的状况下
“通常一到七天就会自然死亡”
我觉得这是这个法条最大的重点
然后你随时有改变医疗代理人的权力 毕竟当你自己无法决定时
医疗代理人拥有跟你本人同等的医疗决定权
大概是这个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