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是否可排除现行有关法令之适用
请可参照 <释字第 270 号> http://0rz.tw/PK0Tj 有关常见强制公务人员退休问题
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略]
其所谓“应适用公务员法令之规定”,亦非使公营事业人员之任用或退休,在上述
相关法律未制定前,迳行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或公务人员退休法,而排除现行有关
法令之适用。
由此看来
有制定相关法律就迳行适用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未制定前,就不可排除现行有关法令之适用
另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02.12.八十六局给字第05108号书函 http://0rz.tw/fYUMO
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人员得选择依劳动基准法规定领取退休、资遣或抚卹给与。
.....[略]
如选择依劳动基准法规定标准支领资遣给与者,同意补足其依公务员资遣法令计算资遣
给与之差额
也就是说若台铁员工亦可选择依劳动基准法规定
就算没优于公务员法令亦可同意补足差额
※ 引述《lapetos (latt)》之铭言:
: ※ 引述《skyoun (skyoun)》之铭言:
: : 劳动基准法
: : 第 84 条
: 你要不要看清楚法规内容写什么
: 你写的东西根本把定义乱解释一通
: 就是你们在恶意误导大家
: 难怪才会有笨蛋没看清楚被骗得团团转
: 84条明明有写公务员就算具劳工性质
: 也是要遵照公务员的法令
: 法令就是公务员奖惩法规跟公务员惩治法
: 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其有关任(派)免、薪资、奖惩、退休、抚卹及保险(含职业灾
: 害)等事项,应适用公务员法令之规定
: 但其他所定劳动条件优于本法规定者,从其规定
: 上面这句则是说如果公务员的法令优于劳基法的话
: 就是用公务员的法令来做
: 并没有讲公务员法令劣于劳基法的话
: 就要改用劳基法
: 所以从头到尾就是你们在搞鬼
: 难怪才有一堆人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