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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行事历,我发觉整个的七月份,除了某个星期天以外,我都有事,忙碌到不行。但是
这两天一直都接到记者的电话,从早上八点半,到晚上,一直不停。一开始的时候,某记
者开口就要我和记者道歉,所以往后的电话,我都拒绝任何的采访,甚至直接挂电话。一
直到刚才,才接受了自由时报某认识的记者的采访。
我再重申一次,上一篇是“设定前提”的法律问题讨论,该前提不是往后司法会去认定的
“法律事实(更遑论社会事实)”。
此外,我所主张的是:反对“正当业务行为”,赞成“业务正当行为”;不是只要是特定
业务,则一定合法,业务行为仍须符合法规或业界规范,才能够被正当化,而阻却违法;
再者,为是否阻却违法的认定时,其最后一阶段的优越利益衡量是件很复杂的事情,无法
速断。
连这两件事情都没搞懂的话,不要乱发言,也不要乱引用我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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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在意的是学生的反应。
有一位教授反对我主张对于形式违法的行为,警方可以逮捕(依法令的行为),其认为应
该限缩到认定为实质违法行为时才能逮捕。
但是我认为:
“首先将违法性分成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再者确认依法令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
事由。
对于形式上违法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之为“现在不法行为”而予以正当防卫,还是一定要
等到实质违法方面判定是违法的时候才能正当防卫(会不会太迟)?对于绝对轻微型的形
式违法行为(例如拿只笔或卫生纸的行为),是不是不能为正当防卫?
对于形式合法的执法行为,如果有人认为这虽然形式合法,但实质违法,于是反抗,则对
这样的反抗行为是否应该认为是形式违法,执行公务者可以予以排除?如不这样解释,人
民大可主张对于实质违法性没有认识,或认识错误,而阻却故意责任,于是对于形式合法
的行为,进行反抗,而公务员是无可奈何。
解释条文时,应该重视体系,不要随特定案件的脉络而为不一样的解释,这样会妨碍法的
安定性的。”
对于这样的回应,又有学生认为:
“但问题出在于拘捕合法性与实体法上违法性判断的连动关系到底是什么,是否对于拘捕
正当性要做更限缩的判断。”
对于这样的回应,我回话:
“明确的实质不违法时,不得逮捕;反之,暧昧不清时,允许逮捕。当然,这个逮捕不能
是过当的逮捕。我一直在主张对于实质阻却违法行为的逮捕必须要有刑事补偿的原因,就
是因为我做了以上的论述。”
以上才是有意义的讨论。这里我透露出一般学理上不会出现的东西。违法性判断虽然一般
而言有三阶段,目的、手段与均衡,但是我在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的过当问题时,提
出隐藏起来的第四阶段,此即补偿可能性。这牵涉到民法相关规定,非常诡异。简而言之
,我认为有可能进行事后补偿的时候,可以较为宽松地认定阻却违法,或甚至直接调整优
越利益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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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成衣业者也讲不出这些吧,只好抓他来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