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难得看到许多人在讨论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间司改会工作,在此把
: 支付命令的问题点整理一下,给大家参考。
: 以目前案例来说,支付命令最常被滥用的有几个方式: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诈骗集团先以法院名义连续寄发假造公文给A先生,几次之后,A先生即
: 不加理会;诈骗集团再以假文件向法院声请核发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A先生收到后以为一样是假公文,没有在20日法定期间内声明异议。诈
: 骗集团就以支付命令拍卖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却没有任何
: 有效的救济管道。
: 抛弃继承未异议,支付命令要还钱
: B先生父亲去世后,因为父亲生前负债过多,B先生就到法院办理抛弃继
: 承。几天后,B先生接获父亲生前债权人甲银行向法院所声请的支付命
: 令,B先生觉得自己既然已经抛弃继承,就无需理会。20日法定异议期
: 间过后,甲银行就以支付命令强制执行B先生的薪资。目前法律上,B先
: 生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债一世人
: C小姐大学毕业后,顺利找到工作,没想到任职的公司却收到法院扣薪公
: 文。C小姐跟法院调阅资料后,才发现多年前母亲向银行借款,竟然未经
: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为保证人。银行为规避民法保护未成年
: 人的规定,还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由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 受送达,并要求其不得声明异议。如此,银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对C小姐强
: 制执行,目前法律上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 太太离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钱
: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愤而带小孩回娘家。由于D女士尚未迁出户籍,这
: 位先生谎报债权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等法院将支付命令送达户籍地,
: 这位先生再代为收受送达,隐瞒不让D女士知道,拖过20日法定异议期
: 间,即以支付命令强制执行D女士名下房产。目前法律上,D女士却没有
: 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 支付命令的问题其实在于:
: 支付命令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债的人过
: 来了解状况,就可以发出。而当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内如果没有
: 提出异议,等同于“判决确定”。
: 流程图请见:
: https://popularintllaw.files.wordpress.com/2015/01/overview.png
: 图片来源:法律白话文 PLM
: http://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 如果要更改判决,就必须依循“再审”途径处理。但再审的条件十分严
: 苛,除非发生非常严重的错误,否则败诉的当事人就不能否定该判决所
: 确定的内容,不能再争执那个确定判决是错误的。而再审能提出的时间
: 又很短,只有三十天,超过就无法提出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异议20天
: 内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判决确定;确定30天内没有提出再审,就无法推
: 翻这个判决,这个债务就变成法院认证确定了。
: 举例来说,有人发现对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伪造,向法院提出再审,
: 结果法院却要求“先找到是谁伪造”,还要“判决确定”才可以提出再
: 审。再审时限只有三十天,当然就来不及了。
: 那么司法院对支付命令的问题怎么说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发出新闻
: 稿,回应认为:
: “不当滥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制造假债权,或以支付命令作
: 为诈骗工具,实系少数例外情事”,法院“应确实审查”;又说,司改
: 会举出的例子是“因诈骗集团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众法律知
: 识不足,或因亲属间不当或非法代收诉讼文书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数例
: 外情事,遽以变更现行制度”,还说“已经有异议时间、又可以(在30
: 日内)提出再审,救济手段完备”。最后,司法院还说,如果支付命令
: 没有既判例,“债权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确定私法上权利之效力,其权
: 义关系将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导致大家改用诉讼求偿,民事诉讼变
: 多。
: 可是,台湾以前就已经修法,把和支付命令类似的“本票裁定”改为仅
: 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也没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为使用诉讼方式提
: 起诉讼,执票人还是会声请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司法院会有这
: 种逻辑跳跃的回应出现。而且,法律如果已经有被滥用的案例,本来就
: 该检讨,怎么还会回应“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审查就好”?而且分明许
: 多人提出再审,结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还认为“救济手段完备”
: ,司法院的想法实在令人费解。
: 目前司改会等民间团体已经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项修正:
: 一、修正民事诉讼法521条第1项、第2项:
: 修正确定之支付命令只有执行力,而无实质确定力,也就是不会成为真
: 正的判决,未来有问题也不用走再审的途径。
: 二、增订民事诉讼法第521条第3项:
: 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支付命令所载债权不存在之诉”,并且可以先提
: 供相当的担保时,先停止强制执行支付命令,等确认债权确实存在的时
: 候,再执行支付命令。
: 三、增订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4条之4第3、5项
: 这条是过度时期处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再审:
: 1. 支付命令提出的证物是伪造、变造
: 2. 债务人在支付命令送达时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 没有在法定期间声明异议。
: 3. 有受较有利益裁判之证据者
: 4. 不公平或是违法的状况
: 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状况,给大家参考。大家可以思考,这个不合理
: 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谁?恐怕是全世界都欠他钱的银行吧!
: 相关文章:
: 支付命令说帖(给法律人看的)
: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 司改会1月13日记者会: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当诈骗帮凶
: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 司法院回应:
: http://bit.ly/1HjaPF8
: 修法条文:
: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
: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 审议进度:
: 目前进度均为“一读”
: 另外,司改会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诉喔!如果您知道有受
: 害者,请与民间司改会联络!
: 申诉专线:02-25421958
: 申诉email:case@jrf.org.tw
: 申诉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号7楼
: 承办人:执行秘书 萧逸民
: 纸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诉书下载
: http://bit.ly/1JKRtpQ
: 工商服务:
: 最近有律师架设了一个专门给律师讨论法律的讨论版,欢迎执业律师加入!
: https://forum.jrf.org.tw
: 也欢迎大家关心司法改革的议题,司改会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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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如果的我是船员呢
长期1年都不在家,远洋不回台,父母都走了
家还没结婚
如果用这种方法,我一定回来欠很多人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