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kban (马克白)》之铭言:
: ※ 引述《happy138 (正义同学)》之铭言:
: : 我自己本身也是法律系毕业,
: : 之前我朋友的朋友在念大学时被学务长强制口交,
: 我猜这个案子是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上易字第2098号
刚看完这份判决书
既然原原PO都说不是这个案件,那我想应该事件是巧合吧
在此判决书里 原告是XX大学中医系
证人的说法
"若真的遭人性侵,不会隐忍下来,一定会去投诉或提告,她就是斗
性很强,甚至还因此去修法律的课程想要当律师,为自己争
取权益..."
还有在原审中写到
"原告表明自己当时以双重学籍就读于XX大学医学院及XX大学法律系,
以XX大学并无反应其有精神病为由,主张XX大学不应于98年2 月做出强制休学
处分"
这个休学处分的发生点是98年2月
跟原告主张的性侵事件98年2月XX日同一段时间
但是却在101 年5 月才提告
这之前发生什么事? 原告于101 年4 月写被告"派系斗争之事" 而被控妨害其名誉
然后提不出直接性侵证据,所以我如果是被告我也会觉得很冤枉吧
虽然法院判决是公开的,但保留个人隐私,所以我还是隐藏起来
有兴趣可以自己去看看
还有在强调这一下,原原PO都说了不是这案,所以这件事应该是巧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