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署]废除蓄意传染21条,法条应与医疗共时俱进

楼主: magius (paranoid)   2020-05-13 20:24:10
https://reurl.cc/62Kngy
U=U国际共识,“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
而根据2019年8月30日美国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
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投药、保险套,已经是预防爱滋病毒传染的三大重要策略。
且经过国际大型的研究发现,爱滋感染者接受治疗,血液中测不到病毒量且稳定长达
6个月以上时,能100%预防,不会透过性行为的途径传染给他人。
也就是“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此为国际U=U共识。让爱滋治疗与防治有新的发展与诠释。
法条应与医疗共时俱进
台湾从2016年台湾疾病管制署即开始推动即刻服药、单颗药物纳入第一线处方,
感染者服药从以前的一天多颗,到现在已有最新的一天一颗,且副作用低的抗爱滋药物。
提高服药顺从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质也越来越有保障,
U=U国际共识,测不到病毒不传染爱滋,
但二十一条条例却是未遂之刑法,其法条不符合现况。
爱滋入罪化将影响防治与病患权益
在台湾爱滋工作者、公卫、医疗及法律学者对于爱滋感染者承受过时、过重、
不符合国际与医疗现况的刑事处罚,早已提出许多呼吁,
此法都将不利于爱滋防治工作与爱滋感染者权益的推展,也无视感染者的人权影响。
二一条例沦为恐吓病患之筹码
而我国为罪刑法定主义国家,爱滋条例第21条既然存在,则不可能禁止人民使用。
然而至今因爱滋条例第21,司法与社会工作实务上已陆续出现许多争议法律案例与服务
案件,相对人不是真正以第21条提诉,而是作为恐吓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筹码,
逼迫对方金钱之妥协,或以达到其他目的。
以实务案例中,感染者面对情感议题提出分手,被伴侣以二十一条条例要胁,
要求继续维系关系,并持续以法条未遂而罚之,之法律效力控制他人。
感染者身分公开自行身分时,遭他人恶意提告遭受官司,此法瑕疵未遂而罚之,
让感染者恐备受许多身心煎熬,侵害个人权益。
本国法源不足缺失导致法治缺漏
2019年刑法修法:第285条传染花柳病罪这次被删除,之后就回归到一般的伤害罪来处理,
而不特别规定,同时也删掉花柳病刑前强制治疗的保安处分规定。
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来处罚(277伤害罪、285花柳病罪),
用21条为特别法来加重处罚,是把落实污名为刑罚手段化的可怕结果。
现今刑法已于108年5月10日删除284回归277(修法理由:本罪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
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隐瞒与他人为猥亵或奸淫等行为,而造成传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结果,
已构成修正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伤害罪,为避免法律适用之争议,爰删除本条规定。)
保留21条明显是过时的,修母法而漏子法,显得我国法治缺漏。
利益与影响
1、爱滋入罪化将影响防治工作与病患确诊之意愿
2、二一条例,未遂而罚之,沦为恐吓病患之筹码并侵害之人权
3、法律条文因与国际接轨U=U国际共识,测不到病毒不具传染力。
4、法条条例与保障因与社会现况共时俱进
5、本国法源不足缺失导致法治缺漏
作者: qaz70253 (Taiwan E Work)   2019-05-13 20:24:00
推个 已连署
作者: sharkdd (雪克)   2020-05-13 20:26:00
内文太饶口
作者: ppptofff (血量精算师)   2020-05-13 23:19:00
准备开战我先卡个位
作者: asd561423 (EggJoe)   2020-05-14 00:10:00
认真问个u=u 不是指不会透过性行为传染吗 没医学证明大量血液不会吧
作者: fumetsu (fumetsu)   2020-05-14 00:35:00
与时俱进
作者: kkkuccu (哈哈哈比)   2020-05-14 01:25:00
是可以修 网站内文有点太难懂
作者: denlinr7037 (D)   2020-05-14 01:38:00
可是你不会没事有大量新鲜血液刚好注入你的伤口或黏膜啊~
作者: asd561423 (EggJoe)   2020-05-14 08:24:00
我是指会不会做X刚好有伤口就血液交换了XD 我是赞成工作者不要加罚 只是隐瞒病情跟别人做X 感官上就不太能接受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20-05-14 08:48:00
刚检测为阳性的患者精神状态不稳定的状况下,会不会产生报复心态故意去危险性行为造成传播?
作者: jamesushung (tsuen)   2020-05-14 08:58:00
这说的是你没被感染到的情况吧根本还是得宣导测不到病毒=0传染力
作者: denlinr7037 (D)   2020-05-14 11:22:00
@asd 血液也是U=U中所谓病毒量测不到的部分喔 简言之只要你测不到你就没有传染力(不管做什么)说得严谨一点好了,U=U的不具有传染力,可能主要就是指性行为或共用针头等等常听到的传染途径,这也就包含了绝大多数体液的交换情境,病毒量也如果真的低到测不到,就不会传染,不管是血液精液还是什么液。而科学上当然的确很难有什么百分之百一定怎么样,或许真的大量的血液还是有机会,但那个大量可能是要大到感染者自己会先死亡的大量,而且还要够新鲜,病毒量也依旧要够,那其实担心这个就没什么意义了,大概是这样~至于这个法为什么该修的原因,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现在实务上究竟有多少人是真的大家担心所谓的“明知有感染而蓄意报复”?实际上我们看到的是,许多人因为情感问题、歧视或其他因素而让对方可以利用这个法报复感染者,更不用说这个法的存在也正持续加深著社会对爱滋的污名。有一般的伤害罪就够了,真的不需要另外立法加重刑责,换来的真的就是歧视而已。
作者: jengjye (建)   2020-05-14 12:31:00
谁说病毒量仪器测不出就代表针注或血液交换不会传染?
作者: qaz70253 (Taiwan E Work)   2020-05-14 14:17:00
楼上可以自己去查资料 关键字U=U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20-05-14 14:20:00
一般感染hiv机率:针扎(共用针具等)>性行为>>伤口接触血现有实验证实的是 性行为层面 有U=U,伤口接触血传染机率更小,应该也符合U=U针扎层面有无U=U 目前没实验证实,酱的实验也不符合伦理吧目前医护针扎的SOP 应该会赶快吃暴露后预防性投药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20-05-14 16:08:00
我觉得有什么办法将Pep价格压到健保能给付之后再考虑,不然青年学生们ㄧ时的冲动,或是吸毒者们吸毒之后无法管控,这种情况下被怂恿事后清醒却负担不起这些费用造成遗憾,起码降低风险这算是配套措施之类的吧?
作者: denlinr7037 (D)   2020-05-14 16:45:00
重点就是病毒的质与量啊~一般情况的血液交换到底是能多大量?退万步言假设注射或什么交换还是传染会好了,21条还是该删,实例上到底有多少是蓄意为了报复?这个法带来的恐惧要谁来承受?比起罪行,好好推行筛检呼吁大家知道身体状况并去污名才是长久之计。
作者: nexusfantasy (酸民)   2020-05-14 22:25:00
国小男师染爱滋 钓百人报复判13年嗯? 所以冯老师有U=U吗?究竟是要U=U免责? 还是未遂完全免责?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20-05-14 23:55:00
第21条第2项是罚供血、器官 u=u是指性行为不会传播吧?供血、器官还是会传染不是吗?u=u这个口号可能会误导某些人回归刑法伤害罪一样有人可以拿这个恐吓人
作者: ienet788 (风尘的回忆)   2020-05-16 13:50:00
某楼是怎回事,人家研究报告都证实了,不会有问题,你也要不要提出相对应的对照实验结果看看
作者: plusminus11 (加減11)   2020-05-16 23:18:00
推 已连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