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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国际共识,“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
而根据2019年8月30日美国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
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投药、保险套,已经是预防爱滋病毒传染的三大重要策略。
且经过国际大型的研究发现,爱滋感染者接受治疗,血液中测不到病毒量且稳定长达
6个月以上时,能100%预防,不会透过性行为的途径传染给他人。
也就是“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此为国际U=U共识。让爱滋治疗与防治有新的发展与诠释。
法条应与医疗共时俱进
台湾从2016年台湾疾病管制署即开始推动即刻服药、单颗药物纳入第一线处方,
感染者服药从以前的一天多颗,到现在已有最新的一天一颗,且副作用低的抗爱滋药物。
提高服药顺从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质也越来越有保障,
U=U国际共识,测不到病毒不传染爱滋,
但二十一条条例却是未遂之刑法,其法条不符合现况。
爱滋入罪化将影响防治与病患权益
在台湾爱滋工作者、公卫、医疗及法律学者对于爱滋感染者承受过时、过重、
不符合国际与医疗现况的刑事处罚,早已提出许多呼吁,
此法都将不利于爱滋防治工作与爱滋感染者权益的推展,也无视感染者的人权影响。
二一条例沦为恐吓病患之筹码
而我国为罪刑法定主义国家,爱滋条例第21条既然存在,则不可能禁止人民使用。
然而至今因爱滋条例第21,司法与社会工作实务上已陆续出现许多争议法律案例与服务
案件,相对人不是真正以第21条提诉,而是作为恐吓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筹码,
逼迫对方金钱之妥协,或以达到其他目的。
以实务案例中,感染者面对情感议题提出分手,被伴侣以二十一条条例要胁,
要求继续维系关系,并持续以法条未遂而罚之,之法律效力控制他人。
感染者身分公开自行身分时,遭他人恶意提告遭受官司,此法瑕疵未遂而罚之,
让感染者恐备受许多身心煎熬,侵害个人权益。
本国法源不足缺失导致法治缺漏
2019年刑法修法:第285条传染花柳病罪这次被删除,之后就回归到一般的伤害罪来处理,
而不特别规定,同时也删掉花柳病刑前强制治疗的保安处分规定。
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来处罚(277伤害罪、285花柳病罪),
用21条为特别法来加重处罚,是把落实污名为刑罚手段化的可怕结果。
现今刑法已于108年5月10日删除284回归277(修法理由:本罪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
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隐瞒与他人为猥亵或奸淫等行为,而造成传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结果,
已构成修正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伤害罪,为避免法律适用之争议,爰删除本条规定。)
保留21条明显是过时的,修母法而漏子法,显得我国法治缺漏。
利益与影响
1、爱滋入罪化将影响防治工作与病患确诊之意愿
2、二一条例,未遂而罚之,沦为恐吓病患之筹码并侵害之人权
3、法律条文因与国际接轨U=U国际共识,测不到病毒不具传染力。
4、法条条例与保障因与社会现况共时俱进
5、本国法源不足缺失导致法治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