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宪案有这段话
现行婚姻章有关异性婚姻制度之当事人身分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本解释而改变。
又本案仅就婚姻章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之平等权,
作成解释,不及于其他,并此指明。
婚姻章就是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
姻亲在第一章
共同收养在第三章
不在释宪结果范围内
新法没保障这两个就法律层面来说没有违宪
你提出的只有995是属于第二章
是还有商榷的空间
毕竟现在就是草案也没定案
※ 引述《swattw (Swat-逼波模式)》之铭言:
: 这篇没有要深究民法、立法技术,是讲可能遇到的问题:
: 1. 未准用亲属通则,同性婚姻与双方家属不是姻亲关系 (民法ꜹ69、新法Ꜳ4明文未列
: 举,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 2. 不得共同收养:同性配偶不得收养小孩,是否有合理歧视差别待遇(新法Ꜳ0)
: 3. 同性配偶与其家属不互负扶养义务,减轻同性配偶对于其家属的连结性,以及义务
。
: (新法Ꜳ2)
: 4. 本次修法未考量国际私法,亦即与沦陷灾胞、香港澳门的人民虽然可能可以结婚(或
结
: 婚无法被台湾承认),不过灾胞是否得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迁户籍到自由地区不确定。
: 与美国、德国、荷兰等已经同性婚姻合法国家可以结婚、与日本、韩国等国无法结婚或
不
: 在台湾成立。 (涉民Ꜵ6累计适用、两岸ꜵ3、港澳ꜳ8)
: 5. 不能人道不能作为同性婚姻撤销的理由,是否有当。(民法ꜹ95)
: 我想用新法结婚,看到与对方家属没有身分关系就想用新法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