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男女可以有跨国婚姻,男生甚至可以娶(ㄇㄞˇ)东南亚老婆
之前大法官不就释宪说,如果有同志专法,其权利义务必须要"完全等同"于民法
可是现在这个政院版的铜婚专法,就规定同志不得跨国婚姻
事实已经很明确和民法的男女权益有差别,请问这样的话
是否等于这个专法是没有用处了,之后同志可以直接争取"民法"的婚姻权利了呢??
还是说因为目前这议题是在争议的风头上,同志目前只能暂时忍耐接受这样不平等的专法
等日后再行争取是吗??然后要等多久才可再争取?
或者就这样迁就下去了?请问有好心人可以就实务上解释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