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没有要深究民法、立法技术,是讲可能遇到的问题:
1. 未准用亲属通则,同性婚姻与双方家属不是姻亲关系 (民法§969、新法§24明文未列
举,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2. 不得共同收养:同性配偶不得收养小孩,是否有合理歧视差别待遇(新法§20)
3. 同性配偶与其家属不互负扶养义务,减轻同性配偶对于其家属的连结性,以及义务。
(新法§22)
4. 本次修法未考量国际私法,亦即与沦陷灾胞、香港澳门的人民虽然可能可以结婚(或结
婚无法被台湾承认),不过灾胞是否得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迁户籍到自由地区不确定。
与美国、德国、荷兰等已经同性婚姻合法国家可以结婚、与日本、韩国等国无法结婚或不
在台湾成立。 (涉民§46累计适用、两岸§53、港澳§38)
5. 不能人道不能作为同性婚姻撤销的理由,是否有当。(民法§995)
我想用新法结婚,看到与对方家属没有身分关系就想用新法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