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朝三暮四的故事

楼主: rosaneko (猫猫)   2019-02-21 22:41:02
※ 引述《dghkrt3489 (光光不应该随着世俗改变 )》之铭言:
: 这是战国时代庄周所撰《庄子‧齐物论》中所写的一个寓言,“朝三暮四”原意是指只改
: 变名目,实质却不变。养猴人只是把早晚的数量对换,就能欺骗猴子,让猴子自以为是的
: 认为早上的数量变多了,因而获得满足,故事中隐喻了人常常自以为是却不自知。
: 政院提出“大法官释字748施行法”,使同志婚姻“准用”民法婚姻,就是个朝三暮四的
: 故事。
: 1.无论是“同性婚姻法”还是“大法官释字748施行法”都是在民法以外,专门定给同志
: 适用的法律,本质上都是“专法”,并没有不同。
: 2.所谓“准用”指对本质不同但类似之事务,由法律规定适用相同的法律效果。而准用的
: 前提,就是两者必须为不同的事务。
: 所以,准用民法婚姻的意思其实是“同志婚姻与民法婚姻不同,但因为很类似,所以让同
: 志婚姻套用民法婚姻有关的规定”,从而,政院版草案仍然且根本没有承认“同志婚姻=
: 民法婚姻”。如果政院认为同婚与民法婚姻相同,则用语应该是“适用”民法婚姻而不是
: “准用”民法婚姻。
请不要散布错误的法律观念,谢谢。
在法律效果的准用上,并不是什么“本质不同但类似之事务”,反而往往是同个母集下的
不同子集会使用准用。况且,在准用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不会因为成立的构成要件
不同,就自动变成另外一个名字。
“婚姻”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效果,当你该当民法第982条的构成要件时,所成立的私法身
分契约就叫“婚姻”,既不会变成买卖,也不可能叫租赁。婚姻契约的构成要件则是:“
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民法所默认的婚姻,其构成要件虽未言明,但偏向以一男一女缔结长久身分关系为规范对
象。由民法多称男、女及夫妻等概念可见端倪,大法官在释字第362号也言明,民法婚姻
主要涉及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保障。所以在这根本前提上,除非修民法,不然现行民法
条文无法直接适用在同性缔结永久身分关系的社会事实上。
既然不修民法,立法者当然可以选择将未被民法规定的同性长久身分关系“准用”民法有
关异性长久身分关系所适用的“婚姻”,这个法律效果。经过这层准用的转化,不会让婚
姻这个身分契约顿时间冒出一个新的法律名词出来,也不会让同性关系莫名其妙就变成叫
做同性伴侣契约。因为法律文字根本没改也没变,他的法律效果就是叫“婚姻”不是别的

随便举些简单的例子,以人事保证为例,民法第756之9条规定准用一般保证的规定,你会
说人事保证契约不叫保证契约吗?保证跟人事保证顶多只是担保的事项不一样而已,但本
质依旧是保证。
再例如一部给付不能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247条第2项准用同条第1项全部给付不能的规定
,得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这边准用的法律效果就是损害赔偿,难道一准用之后损害赔
偿就不叫损害赔偿,会变成损失补偿吗?并不会好嘛。
又或是法人清算,依民法第41条准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规定。法律效果就是叫清算,也
不会因为准用就从清算变成别的名字的法律效果。
最后回到这次同性婚姻的准用。“两个人”基于订立共同生活关系的合意,以书面为之,
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所拿到的法律效果
就叫“婚姻”。只是异性是依民法直接适用,但同性是依施行法准用而已,最终拿到的法
律效果的名称根本不会有改变。而且台湾并没有伴侣法,不叫婚姻是可以变成什么其他法
律效果?还请你说明一下。
:
: 3结论:政院立了专法,而且这个专法认为同性婚姻不是民法上的婚姻,与护家盟提出的
: 同性婚姻专法完全是一样的意思。
: 附注:今天无论你支持专法还是民法,你都不应该把专法曲解为“等同修改民法”。
: 补充一下中央社制作的表格
: 看来同志伴侣还是不能享有共同收养的权利呢,异性恋夫妻可是有权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子
: 女的喔~
: https://i.imgur.com/bIPlO1U.jpg
作者: ezdoesit (你的声音)   2019-02-21 23:50:00
推此文对法律效果及准用的说明及举例。
作者: da17 (你快樂你就是王子)   2019-02-22 00:04:00
长知识了
作者: nairod (oo)   2019-02-22 00:39:00
推~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2-22 09:51:00
然而这样的认真文却没人看
作者: qlwkejrhtg (yu)   2019-02-22 11:47:00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2-22 12:52:00
果然没人认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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