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曾献莹先生投书:立法须保障“同性婚姻”而非“同性家属”
廖凯弘/台北大学数位行销学程兼任助理教授
11月24日地方选举暨10项公投落幕,产生了最新的民意结果,其中最受到各方瞩目的,即为公投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以及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两公投案各获得台湾人民765万余票与640万余票的高度支持。 两案皆获通过,依照《公投法》规定,此结果必然形成将来立法者重要的立法依据。
不过,早于公投案连署成案之前,大法官即已针对同性婚姻做出释字第748号解释,亦即“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 笔者想提醒大家的是,大法官解释视同《宪法》效力,换言之,该释宪案所给予人民的是《宪法》中对“同性婚姻自由权与平等权”的基本人权保障,而非下一代幸福联盟曾献莹先生日前于论坛投书“公投第12案 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所说的,只是欲保障“同性生活的家属关系”而已。
更何况,上述所通过之两项公投案,人民并未授意将来的立法机关,得以违反《宪法》第7条、第22条以及释宪748号,去缩限人民于《宪法》上所享有的结婚自由与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打开提案方公投第十案的选举公报中的理由书,开宗名义指出:“……本提案并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例如依《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形式)使同性别二人得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俾达成释字第748号所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以及第十二案的理由书,其中(二)3.
亦明确写着:“……透过非民法婚姻之特别法方式加以保障同性别二人之结合关系,例如同性结合法,同性伴侣法等,亦能使相同性别之二人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同样能达成释字 748 号解释意旨。是故,本公投案能否公投,与同性结合关系是否以 婚姻之名称为前提无涉。”
换言之,既然不排除以其他形式给予人民婚姻自由,以及与婚姻之名无涉,在公投之后,又为何曲解成人民反对同性婚姻呢?权衡上述种种正反方具合法性的正式文件中,在在皆显示,此次公投结果,并无法如下福盟曾献莹先生投书,想自行解释的,仅是“给予同志朋友基本的生活保障,处理医疗、财产等相关法规”而已。 相关反同婚阵营如此曲解台湾公投所展现出来的最新民意,并带风向至全台湾皆无法接受以其他立法形式通过同性婚姻的种种行为,非但不当也不智,更有严重违宪、破坏宪政秩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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