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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9 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台北报导
女同志方敏及“糖糖”林于立因户政机关不让他们登记结婚,提告要求法院直接命户政事
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虽撤销不准同婚登记的处分,但也驳回两人要求法
院直接命户政机关接受同婚登记诉求。两人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昨天驳回,全案确定。
一○三年八月一日上午,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带着方敏、糖糖等卅对同性伴侣到户政事
务所,持已签署完成的结婚书约要求登记结婚,但户所认为依民法及内政部函释意旨,婚
姻定义是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同性非属民法上的合法婚姻,拒绝登记
。
大法官释字七四八号解释去年五月廿四日出炉,认定民法亲属编婚姻限制同性得为经营共
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亲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有违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
权,宣告违宪。解释文并要求有关机关在两年内修正或制定相关法律,若立法届时未完成
,同志依民法规定至户政机关办结婚登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方糖案”时,依大法官解释撤销户政机关原处分,但由于同性别
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订定或修订,也未逾两年期限,法院无从越权直接命中户政事务所
办理登记。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在释字七四八号解释所定修法期限届至前,因立法机关未发生立法怠
惰,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之相同性别二人,尚不得依七四八号解释申请户政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