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有提到: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15-1条 http://bit.ly/hivregulation15-1
一、 骗人自己被针扎来验对方是不是HIV,我想不是吃饱没事干,就是找自己麻烦。
第一关:
http://bit.ly/hivregulation2015
要证明针扎必须依据2015年1月20日三读通过之爱滋条例修正草案附带决议:
“应于暴露情事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回报纪录,记载时间、地点、血液或体液
来源、事件过程及证人,方得对血液或体液之来源当事人采集检体,以不具名方
式进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 上述纪录并应于一周内送至所在地直辖市、县
(市)卫生主管机关备查,以避 免医事机构浮滥迳行筛检。”
其实只有卫生局所、针扎相关当事人,等最少人数可以知道。
而且必须依据匿名筛检标准,给予前后卫教咨询甚或转介。
而相关结果泄漏给其他人也是不必要的,也可能受处罚。
第二关:
好了就算确认这些资讯是真的,若是来源真的是血清爱滋阳性反应:
1. PEP吃28天。
2. 事后定期追踪(六周、三个月、六个月)追踪三次抗体检验结果,
六个月后追踪结果为阴性才能排除感染。
更别提还有其他血液传染病要追踪,严格来说,我不知道这样是搞到自己还是帮助自己
二、至于其他事前的必要性急迫性?
CDC是这样说:http://bit.ly/2KmHkL0
“若执行可能发生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或其他可能意外暴露之业务(例如:外科手术)
,但尚未实际发生暴露事件时,并不适用本条文之规定。”
事前检验HIV,不符合第15-1条不符合必要性与及急迫性,请直接问当事人或代理人。
或许有人觉得一堆人陪你一起写报告跟跑大地游戏很爽就对了?
但大家开心就好
: 推 j81284: 修正条文 第十五条之ㄧ 07/01 12:23
: 推 j81284: 我今天只要说我疑似被针扎,就可以直接验了 07/01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