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方文字取自:黄丞仪老师文章的连结 http://bit.ly/2Jpv7no
同时判决也认为在其他三个类似的案件中,
科州民权委员会认为
蛋糕店拒绝制作带有宗教性文字(“同性恋是可憎的罪恶”),是合法的。
但在本案中,却认为蛋糕店拒绝制作同志婚礼用的蛋糕,是违法的。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民权委员会在这四个案件中的态度不一致,
在“杰作蛋糕店”的例子中,委员会认为蛋糕对购买者而言有特定讯息,
因此拒绝制作蛋糕,是一种歧视的表现。
但是为何另外三个被拒绝的蛋糕,却没有讨论“怀抱宗教”的客户
本身是否遭到歧视?
在Phillip的案子中,民权委员会拒绝讨论:
他愿意贩卖其他“与结婚不相干”的烘焙食品,
但在另外三个案子里面他们却认为蛋糕店愿意卖其他东西,因此不构成歧视。
由这种不一致性来看,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民权委员会的确在杰作蛋糕店的案子里面
违反了“宗教中立”(religeous neutrality)的原则。